为进一步健全和保障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工作,优化服务体系,完善保护措施,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和《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梅市民字〔2016〕63号)文件精神,县民政局起草了《丰顺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后报请县政府审批。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11月7日至11月15日
电子邮箱:mzjswg@163.com.
联系电话(传真):6686129、传真:6686128
特此公告。
附件:《丰顺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丰顺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
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根据《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和《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梅市民字〔2016〕6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职责任务
(一)各镇(场)政府职责:①负责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相关政策,向社会公开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须知,制式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图等。②负责持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认定工作,受理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③负责两项补贴情况公示工作。及时在相关村民(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公示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主要包括补贴对象姓名、补贴类型、补贴金额等,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补贴对象要及时进行调查审核。④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归档工作。
(二)县残联职责:①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和办理流程,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广泛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②做好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工作。③负责镇(场)上报的残疾人两项补贴材料的复核工作。
(三)县民政局职责:①社会救助股负责每月对困难残疾人低保信息审定。②社会福利股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审定、制表和发放工作,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年度初步预算,经局党组研究后上报工作。
(四)县财政局职责:①负责资金的保障和监管。②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丰顺县户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丰顺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军人。
(二)补贴标准。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2016年为100元/月•人,2017年150元/月•人,2018年157.5元/月•人,2019年提高到165元/月•人。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2016年为150元/月•人,2017年提高到200元/月•人,2018年210元/月•人,2019年提高到220元/月•人。
2020年及以后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
(三)计发补贴时间。
2016年助残日之前(含助残日当天),符合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申请补贴并经审定合格的,按2016年全年度计发补贴。
2016年助残日之后,符合上述规定的补贴对象申请补贴并经审定合格的,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
三、申领程序和资金管理
(一)自愿申请。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或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场)政府提交《广东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广东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按要求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低保证等相关材料。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逐级审核。镇(场)政府负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可以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材料经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县残联审核。县残联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合格材料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转送县民政局审定。县民政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定。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负责办理的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审定合格材料由县民政局会同县残联在10个工作日内报请县财政局拨付补贴资金。
(三)层层公示。镇(场)政府完成初审后应将初审意见及时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7天;县残联审核后应将审核情况在镇(场)政府、村(居)务公开栏以及政务大厅设置的电子屏等场所予以公示7天;县民政局审定后应将审定结果通过政府公众网或部门门户网站等形式长期公开。对公示有异议的,办理部门应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处理。
(四)规范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应在每月10日前统一发放。
(五)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定期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政策衔接
(一)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二)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
(三)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五)已享受补贴的残疾人残疾等级或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办理补贴申请手续。残疾人户籍迁移的,应在户籍迁入地办理补贴发放手续。残疾人注销本县户籍的,应停止发放补贴。对新增的补贴对象,要及时办理申请、审核手续,对因已故或领取资格发生变化而导致不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要及时清理、应退尽退,杜绝多领、冒领、错保现象发生。
(六)残疾人两项补贴所需资金,除中央资金外由省、市、县财政按比例负担,并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五、监督管理
加强对渎职违法违规行为的防范和责任追究,对在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资格认定中把关不严、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坚持谁受理谁负责。对构成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和法律责任。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