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人士: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等规定精神,结合丰顺县实际,我局起草了《丰顺县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2年7月11日至2022年8月13日止。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积极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在公开征求意见时间内通过传真、邮寄、电子邮件等形式反馈给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联系人:林碧娟, 联系电话:6688332,传真:6868296 ,电子邮箱:fgjjg6688283@163.com)
附件:关于丰顺县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7月11日
附件:
关于丰顺县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
高额累进加价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方针,进一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加强节约用水管理。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粤发改价格〔2015〕805号)和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0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丰顺县辖区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有关问题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丰顺县辖区的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和淘汰类、限制类企业实行高额累进加价政策。
二、实施办法
(一)用水量分级
用水量分级。第一级水量基数为定额水量;第二级水量为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不足20%(含20%)的部分;第三级水量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20%以上不足40%(含40%)的部分;第四级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40%以上的部分。
(二)加价标准
1、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对月用水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大户开展计划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管理。单位用户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用水单位除按计量的水量缴纳非居民用水所对应的行业基本水费外,对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的部分按用水类别和超计划用水幅度,按累进级数分为四级:第一级定额范围内按基准水价收费;第二级的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100%征收;第三级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150%征收;第四级水量按基准水价加收200%征收。
2、限制类、淘汰类企业高额累进加价政策。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水实行高额累进加价。加价额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各级的基础上,分别加收10%征收。
(三)基数定额水量的核定
基数定额水量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丰顺县水资源状况,结合企业的生产、经营用水实际情况,对照《广东省用水定额》(DB44/T1461-2021)规定标准核定。
(四)计收方式
用水量按“季度”为周期抄表并结算水费,当用水量超过计划用水量后,开始实行累进加价。累进加价水费,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
三、累进加价收费的管理使用
收费收入全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节水设施建设;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县水务局、县科工商务局,根据自身职责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