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互动交流 > 新闻发布会

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新闻发布会

来源: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18-12-25 17:28:09   点击:- 【 字体: 】  


11月1日上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召开公益诉讼专题新闻发布会。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黄丽玲通报了该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等方面所采取的措施和成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游常庆就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公益诉讼举报途径等群众和社会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丰顺县委办新闻组、丰顺县人民政府网、丰顺县广播电视台、财丰民顺、《悦读丰顺》以及潮客汇等媒体参加了此次新闻发布会。

发布会上,黄丽玲副检察长表示,自去年7月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丰顺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主动服务丰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相继开展了“守护公益你我同行”主题宣传活动、“整治扬尘污染维护环境公益”专项行动、“疫苗安全专项检查监督”活动、守护校园“舌尖上的安全”联合检查活动、“牛蛙”养殖场整治专项监督活动。

截止今年10月份,丰顺检察院共收集各类公益诉讼案件线索27条,向行政单位及乡镇发出检察建议27份,办理诉前程序案件27件,其中办理非诉执行监督案件2件,向污染企业追缴行政罚款8万元。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2件,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和企业补植林地复绿面积282亩,有效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黄丽玲副检察长还表示,下一步,将加大对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摸查,加大办案力度,为丰顺建设生态富民强县作贡献。


在记者提问环节,民事行政检察科科长游常庆回答了社会关切的多个问题,并详细介绍了最近提起的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李某江和陈某锡均因祭祖不慎失火,烧毁大面积生态公益林,致使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为保护生态环境,守护公益,丰顺检察院向丰顺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分别请求法院判处李某江承担烧毁的42.10亩生态公益林(有林地)的复绿费用33680元,陈某锡承担烧毁的96.90亩生态公益林(有林地)的复绿费用77520元。庭审中,我院的诉求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以失火罪分别判处李某江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承担复绿费用33680元;判处陈某锡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承担复绿费用77520元,两被告人当场全额缴纳了复绿费用。

两案的办理为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提供了最及时的生态保障,同时也提醒广大人民群众,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游常庆还通报了1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今年6月22日,县政府发出《关于严禁牛蛙养殖的通告》,要求全县辖区内的牛蛙养殖场在7月30日前自行退养关闭、拆除及复耕。丰顺检察院及时分析研判,牛蛙养殖造成水质、土壤受到污染,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同时威胁到榕江北河和韩江丰顺段的水质安全。因此,8月初,丰顺检察院民行科主动作为,分别到各乡镇进行调查走访,发现全部“牛蛙”养殖场均没有退养、关闭,即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到现场调查取证,并向12个镇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各镇政府进一步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县政府通告要求,采取措施关闭牛蛙养殖场。此次专项监督活动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9月5日,县政府专门召开了全县关闭取缔“牛蛙”养殖场工作会议,要求各镇要在9月17日前对辖区内所有牛蛙养殖场停电。9月18日起,县政府组织联合执法队开展联合执法,对拒不关闭的牛蛙养殖场采取措施进行关闭取缔,并组织督查组督查,保证所有牛蛙养殖场关闭、复耕。目前,全县26个“牛蛙”养殖场已全部清理完毕,保护了生态环境,使丰顺环境更加优美。

公益诉讼工作刚刚起步,游常庆表示,丰顺检察院将继续深入开展公益诉讼宣传活动,组织检察人员进乡村、企业和学校宣传,拓展案源线索发现渠道,扎实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公益诉讼案件中感受到检察机关的责任与担当。


【相关链接】

【公益诉讼是什么?】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与法律依据是哪些?】

(一)民事公益诉讼

1.受案范围:(1)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2)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3)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英烈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公益诉讼

1.受案范围:

(1)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

如:工厂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大量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和工业垃圾乱丢乱放;乱砍滥伐;私自开采矿产资源等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如:土地出让金未能及时交清;土地未能依法开发建设

(3)食品安全领域

如:违规医疗诊所;假药;假酒;假盐;有毒有害食品

(4)国有财产保护

如:侵吞和私自出售国有财产;违法违规发放的补贴未能追回;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罚款未能得到执行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线索举报有哪些方式?】

第一种是来信来访:举报人可以到侵害行为地或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检察院民行部门,或者到上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举报。

第二种是电话举报: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热线为12309;丰顺县人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电话为(0753)6686919;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电话为(0753)6686913。

第三种是网络举报,通过“丰顺县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或微信微博“丰顺检察”进行举报。

丰顺检察院微博 丰顺检察院微信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