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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丰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印发<丰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试行)>的通知》(丰府〔2020〕12号),《丰顺县农村畜禽养殖分类管理工作方案》(丰府办〔202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畜禽养殖场的选址,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养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丰顺县农村畜禽养殖分类管理工作方案》2.专业户:专业户应建设在县政府划定的非禁养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适合畜禽养殖的区域,场区布局规范合理,办公区、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粪污收集处理区等明显分开,有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防疫条件和生物隔离措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域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划定畜禽禁养区和限养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畜禽禁养区内不得从事畜禽养殖业。《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划定的畜禽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业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
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
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二、养殖场必须办理以下手续:
1、应当符合本辖区畜牧业发展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依规
办理用地、用林手续;
2、环评等审批或备案手续;
3、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申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4、《排污许可证》(或排污登记);
注: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处理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
三、政策支持
对禁养区关停的养殖场,引导产业转型,优先支持异地重建,各镇(场)协助养殖户解决就业问题或在非禁养区内利用荒山、荒地重新选址,对符合用地、环保、动物防疫要求的,各有关部门加快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