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医疗保障局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1、重点救助对象: (1)特困供养人员; (2)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3)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3、低保边缘救助对象: 家庭人均收入在户籍所在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以下,且家庭财产符合规定标准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未成年人(16周岁及以下)、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
补贴标准 | (一)、医疗救助 1)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标准的)100%进行救助,不设封顶。2)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标准)的(普门80%,门特和住院85%)进行救助,封顶10万元。3)低保边缘救助对象: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标准)-救助住院起付金2000元的(普门和门特80%,住院85%)进行救助,封顶10万元。4)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的个人自付部分(含起付标准)-救助起付金7000元的80%进行救助,封顶8万元。(二)、倾斜救助:1)特困、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不设起付线,医疗救助后剩余自费按80%比例给予倾斜救助,封顶4万元。2)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救助对象:①3000元以下不予救助(自费部分)②3000元~1万元部分按50%救助③1万元~3万元以下部分按60%救助④3万元以上部分按70%救助,封顶3万元。3)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①1万元以下不予救助(自费部分)②1万元~3万元以下部分按50%救助③3万元~3万元以上部分按60%救助,封顶2万元。 |
补贴渠道 | (一)、一站式结算:(1)特困供养人员;(2)孤儿;(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4)低保对象、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5)低保边缘救助对象。(6)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直接与医院结算发放。 (二)、零星申报:所有医疗救助对象因各种原因未能实现一站式结算的,申报审批后统一由承办方保险公司直接发放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梅市医保规〔2023〕2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9338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报销。 |
补贴标准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普通人群为7000元,年度限额20万元,特困人员、建档立卡户为1000元,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已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的,住院起付标准参照市内同级医院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与报销比例参照市内就医报销标准;自行前往梅州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未按本市规定办理备案的,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标准为1600元,报销比例为4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普通人群报销比例为55%。 |
补贴渠道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 |
政策依据 |
梅市医保规〔2021〕3号-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9338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医疗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参加本县城乡居民医保的群众。 |
补贴标准 | 普通住院报销,市内一级医院95%;市内二级医院85%;市内三级医院65%;异地就医,备案的60%,起付金遵照市内同级医院,未备案的45%,起付金1600元,特殊门诊报销,按梅市医保规【2021】2号文内病种报销执行,年度支付最高限额50万元。 |
补贴渠道 | 参保人投保与各级财政补贴。 |
政策依据 |
梅市医保规〔2021〕2号-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梅市医保规〔2021〕3号-梅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9338 |
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管部门 | 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同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 |
补贴标准 | 每月按实际缴费额的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的二分之一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补贴渠道 |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
政策依据 |
1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pdf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办【2023】13号)(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230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户籍地为我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我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符合条件的创业者。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
补贴标准 | 10000元。 |
补贴渠道 | 窗口办理或线上办理 |
政策依据 |
1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6961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补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 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适用条件: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
补贴标准 | 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 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
补贴渠道 | 网上办理 |
政策依据 |
粤人社规(2023)13号: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8786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补贴对象 |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所有股东均为法人股东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
补贴标准 |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补贴渠道 | 窗口办理或线上办理 |
政策依据 |
1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6961 |
丰顺县教育局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本省3-6岁常住人口家庭经济困难、孤儿和残疾儿童等. |
补贴标准 | 1000元/生.年 |
补贴渠道 | 根据省文件政策规定确定资助对象,由地方财政将省财政和地方财政的资助款拨到县教育局.县教育局拨款至各中心小学,再由各中心小学拨付给幼儿园。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关于调整完善学前教育资助的通知》 (粤财教【2016】22号).pdf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通知》(粤教基函【2012】63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8630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补贴标准 | 2015午至今:2000元/生.年 |
补贴渠道 | 县财政局和教育局按省文件下达各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控制数,各学校确定资助对象,助学金通过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卡发放到资助对象。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59号).pdf 粤财教[2011]67号 关于印发《关于广东省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8630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全日制学籍一、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在读学生。 |
补贴标准 | 2000元/生·年 |
补贴渠道 | 县财政局和教育局按省文件下达中职国家助学金控制数,学校确定资助对象,助学金通过农业银行中职卡按月集中发放到资助对象。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和中职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259号).pdf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实施意见》(粤财教【2013】54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6-6618630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中职学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杂费补助(已结束) |
补贴标准 | 中职学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杂费补助(已结束) |
补贴渠道 | 中职学校建档立卡学生免学杂费补助(已结束) |
政策依据 |
5粤农扶组【2019】1号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完善建档立卡学生补助政策的通知.PDF 1.广东省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1801.pdf 3粤扶组[2016]18号.PDF.pdf 4粤教助[2016]5号.pdf.pdf 2.梅市教[2018]83号转发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做好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补助发放方式转换等工作的通知 (2).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6-6618630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补贴标准 | 3500元/生•年 |
补贴渠道 |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各中职学校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的通知》粤财教【2015】16号 (1).pdf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和普通高中残疾学生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教【2014】189号.pdf 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3、2014学年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指标控制人数的通知》粤教助函【2013】64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8630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2016年秋季学期起在校,广东户籍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含非建档立卡残疾、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的普通高中全日制学生. |
补贴标准 | 每生每学年2500元 |
补贴渠道 | 地方财政-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资金补助学校,由学校免收学生学杂费。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1801.pdf 粤教助[2016]5号.pdf 粤教助函[2017]49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8630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残疾学生 |
补贴标准 | 每生每年3850元 |
补贴渠道 | 地方财政-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资金补助学校,由学校免收学生学杂费。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学生资助政策简介201801 (1).pdf 粤教助办函[2016]28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8630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已结束) |
补贴标准 | 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已结束) |
补贴渠道 | 建档立卡学生生活费(已结束) |
政策依据 |
2粤教助[2016]5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6-6618630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教育局 |
补贴对象 | 1.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学生 2.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 |
补贴标准 | 1.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小学非寄宿生)每生每年500元。2.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初中非寄宿生)每生每年750元。3.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小学寄宿生)每生每年1000元。4.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初中寄宿生)每生每年1250元。 |
补贴渠道 | 1.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非寄宿生)补贴渠道:县财政局和教育局按省文件政策规定联合下达各校困难生人数控制数并下达资金,各学校确定资助对象,教育局核统后,由学校银行转账给学生监护人账户。. 2.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寄宿生)补贴渠道: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各学校,由学校银行转账给学生监护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20170822粤财教〔2017〕23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梅市教助〔2020〕31号《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秋季学期各级各类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pdf 粤教助办函〔2017〕45号《广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生生活费补助工作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8630 |
丰顺县民政局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
补贴标准 | 城镇低保标准862元/月/人,人均补差68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647元/月/人,人均补差335元/月/人。 |
补贴渠道 | 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梅市民字〔2024〕3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131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 |
补贴标准 | 城镇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1380元/月/人,农村特困供养标准为1036元/月/人。 |
补贴渠道 | 通过银行发放: 1、分散供养对象发放至个人帐户; 2、集中供养对象发放到供养机构。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24年梅州市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的通知》(梅市民字〔2024〕3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131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医疗救助对象 |
补贴标准 | 0-50000元/人 |
补贴渠道 | 1、 通过丰顺农商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2、 通过丰顺农商银行发放至医疗机构。 |
政策依据 |
梅市民字【2017】35号_关于印发《梅州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关于开展特定病种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丰民字【2017】56号)_pdf.pdf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丰民字【2017】57号_pdf.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131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全县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老人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200元 |
补贴渠道 | 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2017年80周提标复函.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235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临时救助对象 |
补贴标准 | 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原因、人口、收入等因素,综合核定救助金额。 |
补贴渠道 | 1、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帐户; 2、发放现金; 3、通过银行发放至供养机构。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4号).pdf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8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131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全县低保残疾对象 |
补贴标准 | 2024年困难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02元。 |
补贴渠道 | 通过县财政部门社会化发放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12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持有我县一、二级和智力、精神三四残疾证对象。 |
补贴标准 | 2024年重度护理补贴每人每月270元。 |
补贴渠道 | 通过财政部门社会化发放。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2-2025年提高我省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12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特困供养对象 |
补贴标准 | 日常照料:全自理33元/月/人;集中供养的半护理972元/人月,分散供养的半护理486元/人月;集中供养的全护理1944元/人月,分散供养的全护理972元/人月。 住院护理:按不高于每人每日150元确定,每人每天低于150元的按实际发生费用实报实销。 |
补贴渠道 | 通过银行发放: 1、个人护理的发放至个人帐户; 2、机构护理的发放到护理机构。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梅州市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实施办法》(梅市民字〔2019〕33号).pdf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梅州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梅市府办〔2022〕9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131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民政局 |
补贴对象 | 全县年满100周岁(含)以上的老人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500元 |
补贴渠道 | 通过银行发放至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丰府办函(2017)275号关于同意提高全县老人长寿保健金标准的批复.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235 |
丰顺县自然资源局
主管部门 | 丰顺县自然资源局 |
补贴对象 | 基本农田经济补偿,承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
补贴标准 | 30元/亩 |
补贴渠道 | 县财政局拨付至各镇(场)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2]98号).pdf 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丰顺县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省级补助资金的通知(丰国土资[2017]71号).pdf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粤财农[2020]106号).pdf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省级涉农统筹整合转移支付(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资金)的通知(梅市财资环[2024]2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699 |
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管部门 | 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补贴对象 | 1、农村住房安全保障对象包括以下6类人员: 一是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二是农村低保户 (含单列低保人);三是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四是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含支出型困难家庭,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五是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六是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以下简称其他脱贫户)等。2、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
补贴标准 | 202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各级财政补助总金额参考如下: 一是改造方式为新建房屋、置换既有安全房屋或统建农村集体 公租房的,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不低于3.4万元/户,其他农 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不低于4万元/户。二是改造方式为修 缮加固的,不低于2万元/户。三是对于原中央苏区县和少数民族自治县的改造对象,分别给每户提高0.35万元和0.5万元的补助额度。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合理提高补助标准。 |
补贴渠道 | 经镇(村)初步验收、县政府组织联合核实验收合格后,由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拨至农村危房改造农户“一卡通”社保卡银行账户中。 |
政策依据 |
梅市建函〔2023〕7号(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pdf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任务清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0976 |
丰顺县水务局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水务局 |
补贴对象 | 丰顺县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移民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600元 |
补贴渠道 | 县级水库移民管理机构按照经动态核定公示并批准后的移民后期扶持人口编制汇总名册,报县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财政“一卡通”支付到移民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7〕1号).pdf 关于印发《广东省水利厅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水规范字[2019]2号.pdf 关于印发《丰顺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丰水务【2020】97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879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建档立卡贫困户 |
补贴标准 | 无 |
补贴渠道 | 无 |
政策依据 |
丰委办(2018)47号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1) (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1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补贴标准 | 按广东省2019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
补贴渠道 | 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由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核审批后,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购机者。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农业厅__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农业厅__广东省财政厅2018-2020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规%5B2018%5D5号_联合通知(农机化办.24_看图王 (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1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局 |
补贴对象 | 种粮农民 |
补贴标准 | 农资综合补贴:2013年 74元/亩,2014年 74元/亩,2015年 61元/亩 粮食直补:2013至2015 4.5元/亩 |
补贴渠道 | 各镇(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补贴面积申报、核实、公示等工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局和财政局确认汇总.通过邮政“一卡通”发放到户。 |
政策依据 |
丰顺县财政局《关于拨付2013年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补资金的通知》(丰财工【2013】2号).pdf 丰顺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补工作的通知》(丰财工【2014】2号).pdf 丰顺县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农资综合补贴和种粮直补)拨付工作的通知》(丰财工【2015】4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8901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局 |
补贴对象 | 种植水稻的农民(含农场职工) |
补贴标准 | 2013年至2015年:早稻15元/亩, 晚稻15元/亩。 |
补贴渠道 | 各镇(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补贴面积申报、核实、公示等工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局和财政局确认汇总,通过邮政“一卡通”发放到户。 |
政策依据 |
丰顺县农业局 丰顺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的通知》(丰农【2013】10号).pdf 丰顺县农业局 丰顺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工作的通知》(丰农【2014】2号).pdf 丰顺县农业局 丰顺县财政局《关于下达2015年中央财政农作物良种补贴工作的通知》(丰农【2015】58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8901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丰顺县2021年种地农民 |
补贴标准 | 86元/亩 |
补贴渠道 | 各镇(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补贴面积申报、核实、公示等工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局和财政局确认汇总,通过邮政“一卡通”发放到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1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局 |
补贴对象 | 从事国内海洋捕捞、内陆捕捞以及水产养殖并使用机动渔船的船舶所有人 |
补贴标准 | 海洋养殖机动船0.048万元/千瓦、内陆养殖机动渔船0.038万元/千瓦 |
补贴渠道 | 县主管部门根据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8月31日前将油价补贴资金通过银行直接划拨申请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海鱼【2016】88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891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能繁母猪饲养户 |
补贴标准 | 79.5元/头 |
补贴渠道 | 农业农村部门核统后,由财政局将资金下拨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 |
政策依据 |
(联文盖章版)关于做好梅州市2021-2023年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正文(.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1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实施2008年度国家奶牛良种补贴项目后的优质后备母牛养殖户 |
补贴标准 | 500元/头 |
补贴渠道 | 数据由各乡镇统计、核实、确认上报,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上报,由县财政局将资金通过一卡通下拨到优质后备母牛养殖户。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11年优质后备母牛饲养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1】429号) (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1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所有生猪养殖(场、户) |
补贴标准 | 15元/头 |
补贴渠道 | 农业农村部门核统后,由财政局将资金下拨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财政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生猪养殖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农【2016】39号) (1) (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1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省定贫困村 |
补贴标准 | 无 |
补贴渠道 | 无 |
政策依据 |
9丰委办字(2018)31号关于印发《丰顺县省定贫困村创建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项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1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及以上,并配合当地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防疫防控工作的,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 |
补贴标准 | 80元/头 |
补贴渠道 | 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或采取直接向生猪养殖场(小区)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
政策依据 |
丰顺县畜牧兽医局 丰顺县财政局《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丰牧【2012】36号) (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1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
补贴标准 | 42元/头 |
补贴渠道 | 农业农村部门核统后,由财政局将资金下拨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1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全省所有年出栏生猪50头及以上,并配合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动物防疫防控工作的,对养殖环节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生猪规模化养殖场 (小 区 〉无害化处理的猪是指养殖环节的病死猪,不包括强制扑杀的猪和其他环节的病死猪。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要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6548- 2006)以及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严格进行处理。 |
补贴标准 | 根据《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48 号)文件规定,所有年出栏生猪 50 头及以上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费用每头给予 80 元的补助,由中央、省、地级以上市和县财政承担。其中,中央财政承担经费 40 元/头,省财政承担 24 元/头,市县财政负担 16 元/头(市补贴资金不得少于市县负担的 50%)。为确保病死畜及时得到无害化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 号)中“谁处理补给谁”的精神,对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 80 元/头全额补助给 病死畜无害处理厂用于无害化处理。根据我县实际,农户养畜分散,病死畜收集成本较高,县财政给予每头增加 10 元作为收集经费补助。 |
补贴渠道 | 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 或 “一折通”的形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养殖场(小区〕。暂时不具备实行“ 一卡通” 或 “一折通” 的地方,釆取直接向生猪养殖场(小区〕 发放现金的方式兑现补贴资金。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丰顺县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pdf 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粤农[2012]248号) (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1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本县畜禽养殖(户) |
补贴标准 | 由市局按本地实际情况分配资金 |
补贴渠道 | 报账制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梅州市2019年度畜牧品种改良议案实施计划》的通知 (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1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
补贴标准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 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 80 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 90 公斤折算 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
补贴渠道 | 屠宰企业申报→县级部门核实→地级以上市抽查复核→补贴资金清算拨付。 |
政策依据 |
粤农农计[2018]4号_联合通知_(2018-2022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方案)(1) (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1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由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经地级以上市政府核发新证并公示的合法企业)申请。病害猪损失补贴对象为在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猪的货主,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对象为具体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屠宰企业不予补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生猪屠宰以及逃避监督检查的; (二)未按规定填报屠宰台账记录的;(三)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四)未主动申报无害化处理费用补助的; (五)虚报无害化处理数量,骗取套取国家补贴的。 |
补贴标准 | 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病害猪损失补贴标准为每头 800元,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每头 80 元。经检疫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按 90 公斤折算 1头的标准,折算成相应的生猪头数享受补贴。运送至屠宰企业时已经死亡的生猪不享受屠宰环节病害猪损失补贴,只享受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 |
补贴渠道 | 屠宰企业申报→县级部门核实→地级以上市抽查复核→补贴资金清算拨付。 |
政策依据 |
粤农农计[2018]4号_联合通知_(2018-2022年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方案)(1) (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19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 |
补贴对象 | 经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广东籍禁渔渔船上的渔业船员 |
补贴标准 | 2200元/年 |
补贴渠道 | 符合补助条件的渔民可通过向政府部门申报补助以获得补助金,补助申报以船为单位,由渔船船东在办理休(禁)渔手续后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休(禁)渔补助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6月1日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19 |
丰顺县卫生健康局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丰顺县农业户籍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的夫妇。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月120元 |
补贴渠道 | 县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邮政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印发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996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本县农业户籍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止 |
补贴标准 | 50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县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邮政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印发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996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丰顺县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女方49周岁以上) |
补贴标准 | 独生子死亡的1000元/人•月;独生子病残500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县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邮政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关于印发《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996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本县城镇居民户口,男方满60周岁,女方满55周岁,只生育1个子女或未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
补贴标准 | 120元/人•月。 |
补贴渠道 | 卫生健康局核统后,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邮政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印发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996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纳入特别扶助制度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是指本县户籍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施行的计划生育手术; 2.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 3.并发症未治愈或尚未康复。 |
补贴标准 | 对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260元的扶助金;对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390元的扶助金;对一级乙等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520元的扶助金。 |
补贴渠道 | 县卫生健康局核统后,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邮政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印发《计划生育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86996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具有广东省户籍;2012年12月31日前离岗;截止2012年12月31日,男性年龄满60周岁、女性年龄满55周岁;持有有效的农村接生员或赤脚医生证明文件,并经县、市、省逐级审核通过的人员。 |
补贴标准 | 工作年限超过30年(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在20-30年(不含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在10-20年(不含2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由省、市、县、村按4.8∶1.6∶1.6∶2的比例分级负担并按年度发放。 |
补贴渠道 | 一月份乡镇卫生院上报生存证明材料,由县卫生健康局核统上报专项资金管理平台逐级上报审核,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邮政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粤卫[2012]166号关于做好农村已离岗接生员和赤脚医生生活困难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56308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卫生健康局 |
补贴对象 | 经乡镇卫生院会同村委会、村民代表根据“公开、公平、择优”原则遴选聘岗人员,县级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审核确认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站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医生) |
补贴标准 | 每人每年补贴2万元 |
补贴渠道 | 一月份乡镇卫生院上报聘用人员信息,由县卫生健康局核统上报专项资金管理平台逐级上报审核,乡镇卫生院年度考核合格后上报,由县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审核无误后,邮政银行将资金发放到对象个人帐户。 |
政策依据 |
粤卫函(2017〕1559 号广东省卫生计生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村卫生站医生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56308 |
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具有丰顺县户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范围,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各类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
补贴标准 | 150元/月/人 |
补贴渠道 | 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补贴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pdf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285630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具有丰顺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级残疾人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军人。 |
补贴标准 | 200元/月•人。 |
补贴渠道 | 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补贴 |
政策依据 |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健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粤民发【2016】66号).pdf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 ).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2285630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 |
补贴标准 | 10元/月,最长不超过15年 |
补贴渠道 | 通过财政拨款至社保专户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18807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重度残疾人 |
补贴标准 | 2022年320元/年;2023年:350元/年 |
补贴渠道 | 县财政局核拨补助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33807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具有广东省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新入学残疾人大学生。包括当年度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新入学残疾人本专科生和纳入国家招生计划的新入学全日制残疾人研究生(含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有固定收入的除外)。 |
补贴标准 | 1、专科生每年一次性资助10000元;2、本科生每年一次性资助15000元;3、硕士研究生每年一次性资助20000元;4、博士研究生每年一次性资助30000元。 |
补贴渠道 | 1、向县残联咨询。 2、残疾学生自行申报。残疾学生可登陆粤财扶助,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自行申报,网址:https://czbt.czt.gd.gov.cn/#/home。 3、发放。省残联会同省教育厅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省残联组织发放。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33807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丰顺县区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对象,是指具有丰顺县户籍、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简称“残疾人证”)就业年龄段(男16-60周岁、女16-50周岁)的残疾人,近几年来在工业、商业、电商、服务业等行业自主创业(包括农村种养殖业)、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
补贴标准 | 暂无 |
补贴渠道 | 上级残联及县财政拨款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33807 |
丰顺县林业局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林业局 |
补贴对象 |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
补贴标准 | 2018年31元/亩(林农占75%即23.25元/亩)。 |
补贴渠道 | 由林业部门核定补偿对象,然后由县林业、财政共同委托广东农村信用社“一卡(折)通”银信账户统一发放。 |
政策依据 |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签收工作的通知》(丰府办【2013】14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0101(生态站) 0753--6626673(办公室)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林业局 |
补贴对象 |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对整体森林质量较高,管护成效显著的地区以奖励补助 |
补贴标准 | 2016年8元/亩(林农按放该镇1、2类林比例确定) |
补贴渠道 | 由林业部门核定补贴对象,集体(或个人)的由县财政“一卡(折)通”银信帐户统一发放。 |
政策依据 |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资金发放签收工作的通知》(丰府办【2013】14号).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0101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林业局 |
补贴对象 | 经林业部门核定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 |
补贴标准 | 2024年一般区域补偿39元/亩(林农占80%即31.2元/亩),特殊区域补偿52元/亩(林农占80%即41.6元/亩)。 |
补贴渠道 | 由林业部门核定补偿对象,再由县林业局将补偿数据报县财政局,通过数字财政系统由代管涉农资金银行“一卡(折)通”银信账户统一发放。 |
政策依据 |
2024明白卡内容.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0101 |
丰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主管部门 | 丰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补贴对象 | 符合城乡居民医疗大病保险报销 |
补贴标准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从8000元降为7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16万元提高至20万元,报销比例仍为75%;城乡五保供养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等仍按原待遇标准执行。 |
补贴渠道 |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9338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补贴对象 | 全县参加城乡养老保险人员 |
补贴标准 | 现基础养老金180元/月 |
补贴渠道 | 中央、省、市、县四级财政分担 |
政策依据 |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103323 |
主管部门 | 丰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
补贴对象 | 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市外零星报销人员 |
补贴标准 | 按政策比例报销 |
补贴渠道 | 个人筹资加各级财政配套资金 |
政策依据 |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梅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1).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0753-6619338 |
丰顺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主管部门 | 丰顺县归国华侨联合会 |
补贴对象 | 纳入低保、散居“五保”归侨,困难归侨子女、低保侨眷助学,困难归侨临时救助。 |
补贴标准 | 纳入低保、散居“五保”归侨3000元/人,困难归侨子女、低保侨眷助学4000元/人,困难归侨临时救助3500元/人。 |
补贴渠道 | 严格按规定的资金拨付方式拨付。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账核算、银行(信用社)代发资金到个人账户。 |
政策依据 |
scan.pdf |
备 注 | |
投诉咨询电话 | 668896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