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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场所被处罚

来源:丰顺县司法局   2023-11-15 15:02:53   点击:- 【 字体: 】  

  吴某于2021年7月4日晚在某县市政广场经营摆放儿童碰碰车,被日常巡查的执法人员发现并依法向吴某送达《责令整改通知书》。执法人员于7月19日15时在某县住建局综合执法办公楼对吴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后查明: 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吴某在广场内多次摆放、出租碰碰车,并给予多次警告要求吴某立即停止经营行为,但吴某依旧擅自占用市政广场从事占道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xx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县住建局于2021年7月19日对吴某擅自占用市政广场从事占道经营活动做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吴某享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吴某放弃陈述申辩且案件未达到听证要求,某县住建局于2021年7月20日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做出行政处罚1000元的决定。

  吴某擅自占用市政广场公共场地从事碰碰车经营活动,既影响广场内群众的人身安全,又影响市场经济秩序和市容管理秩序,甚至严重影响到城市文明建设的进程。根据《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地下人行通道、人行天桥、市政广场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规定和第六十条第(三)项:“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罚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在自由裁量的范围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吴某做出处罚。

  流动商贩占道经营是很多城市治理过程中面临的难题,流动摊贩存在流动性强,处罚执行难,往往导致执法人员多以教育引导为主,规劝其自觉纠正占道经营的不良行为,由此,导致流动摊贩占道经营现象得不到有效治理。通过本案,对屡教不改的占道经营、乱摆乱卖等不文明现象运用法律手段加以管理,并在执法过程中重视法律法规宣传,化解矛盾 ,进一步有效改善城市市容环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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