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批44号(重点案件):丰发大道岭南驾校内电镀厂案。在接到第7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的丰发大道岭南驾校内存在电镀厂案后,秉承对非法电镀企业零容忍的态度,县环保局立即联合汤坑镇人民政府于当晚8时及12月6日到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查:
该地为原丰顺县旭丰电子厂,后该厂自行停产关闭后,该厂负责人将厂房进行了出租,目前该厂内有3家企业和1家驾校(岭南驾校),3家企业中,侯俊松拉铜丝加工场(从事铜丝加工)和丰顺县科正电子厂(从事线路板喷锡),县环保局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该两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县环保局于2016年5月9日依法对以上两家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后督查该两家企业未发现有生产迹象;另1家企业为梅州市睿晟实业有限公司(手机膜生产项目)于2016年10月建成,主要从事生产智能手机膜,未正式投产。经检查丰发大道岭南驾校内不存在电镀厂。
12月7日,县环保执法人员再次到丰发大道原旭丰厂对梅州市睿晟实业有限公司(手机膜生产项目)进行检查,现场未生产,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未批先建),针对该问题,县环保部门已对其发出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12月8日,经县环保部门案件审理会审定,依法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对该公司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为防止原旭丰厂内的3家企业出现私自违规生产的情况,县环保部门已函告汤南镇政府(后由当地镇政府核实该地为工业园区管辖,已改函告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加强对这3家企业的巡查监管工作,同时函告供电部门对这3家企业实施断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