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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丰顺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府办   2023-05-15 10:14:33   点击:- 【 字体: 】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丰顺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径向县发展改革局反映。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4日

  

丰顺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发挥县级储备粮保障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梅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完善制度、严格管理、落实责任,确保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县级储备粮权属于县人民政府,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但上级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市场调控与应急的需要调用县级储备粮的除外。

  第四条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县财政部门会同县审计部门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丰顺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市和县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加强节粮减损等方面的技术研发应用,优化运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县级储备粮管理应当提高信息化水平,并将管理数据接入省粮食和应急物资储备综合管理平台。

  第二章  收储、销售和轮换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下达给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和优化区域布局品种结构等需要,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可以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调整。

  第九条 县级储备粮收储入库后,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收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地点等进行审核,并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

  第十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遵循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县级储备粮轮换按照均衡轮换的要求,可以采取静态轮换或者自主轮换等方式。

  县级储备粮轮换应当综合考虑储存品质和储存年限。储存品质应当保持宜存,储存年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县级储备粮的储存品质、储存年限和相关管理要求,于每年2月底前提出当年静态轮换的轮换计划,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同意后组织实施。

  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等需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可以对轮换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采取静态轮换方式的,应当按照轮换计划执行;轮换出入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月,经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并不得享受延长期内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因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轮换的,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在不可抗力因素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长轮换架空期的申请,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延长。

  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会同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第三方粮食检验机构,以及提供贷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等,对轮换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认。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确认结果抄送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

  第十三条 县级储备粮采取自主轮换方式的,由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代储企业自主决定轮换数量和频率。

  自主轮换遵循确保安全、自愿承储、市场运作、费用包干、自负盈亏的原则,实行最低库存量和轮换进出备案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的实物库存量、等级和质量标准不低于规定要求。

  县级储备粮自主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制定。

  第十四条 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储计划、销售计划、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

  第十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通过规范的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采取公开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并全程留痕备查,保存相关资料、凭证不少于 6 年。

  第三章  储 存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由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粮库储存,也可以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代储。

  第十七条  选择县级储备粮代储企业,应当遵循有利于全县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保障,有利于县级储备粮的布局优化和储存安全,有利于降低储存成本、费用的原则,并通过招标方式进行。

  招标确定代储企业后,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应当与代储企业签订代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抄送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代储企业因代储合同期满不再续约或者其他原因退出县级储备粮代储的,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的处理,由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提出方案,报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执行,并报财政部门和县农发行备案。

  县级储备粮代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县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县农发行制定。

  第十八条 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县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县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

  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县级储备粮信息收集、处理、共享、存储和发布的技术水平。

  第十九条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严格执行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制度,并在储存期间开展粮食质量管控,保证县级储备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代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出入库、储存期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少于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