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吴恩雄、王方焱、李华均和何干明作出的原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丰顺县大龙华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大龙华行执罚字〔2023〕12号、丰大龙华行执罚字〔2023〕13号、丰大龙华行执罚字〔2023〕15号)三份行政处罚决定予以依法撤销,并将具体情况公示,详情见附件。
附件:1.丰顺县大龙华镇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大龙华行执罚撤字〔2024〕1号).pdf
2.丰顺县大龙华镇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大龙华行执罚撤字〔2024〕2号).pdf
3.丰顺县大龙华镇人民政府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大龙华行执罚撤字〔2024〕3号).pdf
丰顺县大龙华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