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蕉岭县委组织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今年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一)申报和受理时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和需送省评审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受理申报材料时间为9月1日至9月30日。市直各中、初级评委会申报材料受理时间为8月17日至10月9日,各县(市、区)初级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由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
(二)评审完成时间。 全市中、初级评委员会于10月份开展评审工作,
(三)高级会计师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时间安排如下:
1、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受理申报材料及评审的时间,待《高级会计实务》考试成绩公布后由省人社厅另文通知。
2、继续开展正高级会计师和广州、深圳、东莞市知识产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点工作,具体评审工作由省人社厅另文通知。
3、今年起,开展安全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和正高级工艺美术师、技工院校正高级教师评审试点,具体安排由省人社厅另文通知。
4、广州市、深圳市、佛山市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根据试点工作方案和当地人社、教育部门有关部署开展。我市属非试点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继续开展,执行原有资格条件和各项要求。
二、申报途径和范围
(一)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已在各级人才市场办理人事代理的,也可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各级人才市场申报。
(二)中直、省直驻梅单位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市申报评审,须经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并出具委托函。
(三)我省对口援疆援藏及援四川甘孜州的专业技术人员,凡援助时间在1年以上的,经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于援助期间在受援地参加职称评审,其所取得资格与我省专业技术资格同等对待。
(四)对个别专业的专业技术资格市内不能评审,需委托省或外市评审的,送审前申报材料须经我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审核并出具委托函,评审结果方为有效。
(五)外市专业技术人员委托我市评委会评审的,须提交外市市级职称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函后,评委会方可受理。
三、申报评审条件及有关政策
(一)申报评审条件。
1、高级审计师资格条件执行原人事部、国家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高级统计师资格条件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其他专业评审条件执行1998年以来省颁布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中地质勘查工程、轻工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广东省地质勘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4号)、《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
2、学历、资历条件执行《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
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学校毕业生可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3、职称外语条件执行《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2001年广东省职称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不作为职称外语条件的有效依据。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职称外语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5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参加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正、副高级资格的;(5)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按2005年6月后新考试标准成绩达到总分的60%以上申报中级资格的。
4、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执行《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科目更新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176号)。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免考人员范围,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计算机应用能力不作为必备条件:(1)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的;(2)2015年当年8月31日年满50岁的;(3)在县(不含市辖区)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4)取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以上合格证书的。
5、继续教育条件执行《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需提供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6.论文、著作条件执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
(二)有关政策。
1、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执行原人事部《<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人职发〔1991〕17号),以及原省人事厅《关于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具备国家公务员身份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问题的批复》(粤人函〔2005〕301号)、粤人发〔2007〕197号文有关规定。凡与上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2、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有关规定执行。
3.突出贡献人员申报评审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突出贡献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的暂行办法》(粤人社发〔2012〕38号)执行。
四、申报和审核要求
(一)个人申报
1、申报人要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和对应的专业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必须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评审材料,经单位审核及公示无异议后,报送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推荐给相关评委会工作部门。相关的申报评审表格在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网址:http//hrss.meizhou.gov.cn/)“梅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2、申报材料的时效均截止于今年8月31日,其后取得的业绩成果、论文、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学历(学位)证等,不作为今年评审的有效材料。
3、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与个人工作经历相同的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并由经办人签名,复印件一律无效)或人事主管部门(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在职证明等相关在职在岗材料。
4、今年我市继续进行网上申报职称。申报中、初级各系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请登录梅州市人社局网站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页面注册账户如实录入个人申报职称信息内容,并在申报职称信息表上签名确认。申报人的职称信息在网站自行保存3个月,逾期未能通过审核的,网站将自动删除申报人录入信息。
申报人伪造学历、资历,谎报业绩成果、工作单位,一经发现和查实,将在职称管理系统记录其相关信息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报送相关征信管理部门。
(二)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
2、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单位的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同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和单位网站首页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放置在单位会议室等公共场所,以供查验。评前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受理信访主要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接受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问题一时难以核实的,应如实注明,评审材料先行报送,待核实后结果及时报送相应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3、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监察或人事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前公示情况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用表八)和《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三)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
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请报送单位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不符合评审条件;(2)不符合填写规范;(3)不按规定时间、程序报送;(4)未经或未按规定进行公示;(5)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违规受理评审的评审结果一律不予核准、发证。
五、评审组织要求
(一)各中、初级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严格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和《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规定,各评委会应及时调整和增补评审委员,报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除主任委员相对固定外,其他评委(非公务员身份)必须随机在评委库中抽取产生。今年市直中、初级评委会评委抽取地点在我局,各县(市、区)初级评委会评委抽取地点在所属的县(市、区)人社局。各评委会名单一经抽取立即密封,指定专人保管。2013、2014年连续两年参加评审的评委,不得参与今年度的评审工作。
六、评审工作要求
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一)组织评委学习相关职称政策、资格条件和评审办法。
(二)组织评委充分评议。要创新评价方式方法,严格评审标准。对申报人思想品德、知识水平进行充分评议的基础上,着重对申报人的业绩和能力进行客观评价,切实提高评审质量。
(三)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 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出席会议人员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四)告知评审结果。按原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5〕263号)的要求,及时向申报人通知评审结果。
(五)做好评后公示。按照《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管理办法》(粤人发〔2002〕236)的要求和格式,及时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通过资格名称反馈至申报人所在单位张榜,以及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网上公示。公示结束后,由单位纪检或人事(职称)部门在《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公示情况表》(见附件)上如实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
(六)报送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15天内,中(初)级评委会工作部门及各县(市、区)人社局向我局报送《关于审批XXX同志取得X级X专业技术资格的请示》及相关材料,以便我局审批或报送省人社厅审批。
七、评审收费
按《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评审费。委托市外评审的,按被委托地(单位)的收费标准执行。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及相关政策要求,严肃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要对照资格条件,逐条逐项把好资格审查关。评委会和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严格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和评审工作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督督查。各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要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的联合工作机制,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实施评委审阅材料主副审制度,同时要建立全程监督机制。对评审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认真进行核查,坚决杜绝评委和相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的检查和指导,督导所属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纪律教育,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强化监督和制约机制。
(三)强化责任追究。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要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哪个环节、哪个方面出现问题,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评委会及日常工作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增加或减少受理及评审范围,凡违反评审程序和规定,或随意降低评价标准,导致投诉较多、争议较大,将视情取消相关评审结果,并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将暂停其评审权。
本通知未尽事宜,应按照现行有效的职称政策执行。工作过程中,如遇其他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执行。
附件:2015年评审认定相关表格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