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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丰顺县26个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来源:本网   2020-12-20 13:47:57   点击:- 【 字体: 】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范围

办理条件

办理依据

受理单位

审批级别

审批责任人

所需材料

办理流程

办理时限

公开依据

内容要求

公开主体

公开方式

公开时限

所属层级

五公开类别

备注

业务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三级项目(申请理由)

1

一、户口登记39项

出生入户5项

国(境)外出生

港澳地区出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县户籍人员,在港澳地区出生小孩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县户籍人员,在港澳地区出生小孩要求随父(母)入户的,经核查在港澳地区未取得身份的,可以申请出生登记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2、《关于我省居民在港澳地区出生子女申报出生入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240号);
  3、《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地市级

市局户政科领导

1、申请人申请书、入户申请审批表;
  2、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后填写并发给《办理户口通知》;
  3、港澳地区的出生证明;
  4、入户子女入境证件;
  5、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注:父母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协议书或判决书;父母一方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书;父母一方有港澳身份的,提供其港澳身份证和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丰顺县公安局

政府网站、行政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其他

实时公开

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2

国外出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县户籍人员在国外出生的子女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县户籍人员,在国外所生子女,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可申请随父随母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2、《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
  3、公安部《关于对出国人员所生子女落户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1〕9号);
  4、《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梅市公通字〔2017〕153号)第一条第七项。)

派出所

县级

户政中队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

1、申请人申请书、入户申请审批表;
  2、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后填写并发给《办理户口通知》;
  3、子女的出生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4、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父母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新生婴儿跟随抚养权属方申报出生登记。国外登记的,提供中文翻译件。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1、认证。申请人需持国外出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父母和子女本人回国使用的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到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国籍、居留证明认定。对经认定为中国籍或在国外未取得居留权的,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并发给《办理户口通知》。
  2、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3、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4、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5、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由户政中队负责人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其中14周岁以上出生小孩审批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6、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拟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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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3

国(境)内出生

出生(含非婚生育);婴儿随母或随父;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小孩;父母双方或一方为高校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小孩登记户口;补报往年出生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县户籍居民所生育的小孩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县户籍居民,在国(境)内所生育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
  父母双方为双军人的可以在父亲或母亲部队驻地营房集体户登记入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房产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落户。
  父母双方为在校大学生且户口均在学校集体户的,可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登记落户。父母一方为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另一方为非在校集体户口的,在校期间所生子女的户口随非在校集体户口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落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2、《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80号);
  3、《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
  4、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
  5、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审批权限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8〕2号)
  6、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或县级

户籍民警或分管户籍所领导或县局中队负责人或县局分管局领导

① 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下同)。
  ② 父母的结婚证。
  ③ 出生医学证明。
  其他情形:
  ① 父母一方为国(境)外人员的,提交护照、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父母为军人的,提供军官证及居民身份证。
  ② 父母一方或双方死亡的,提供死亡医学证明(部、省人口信息系统可查询到户籍为死亡注销的,无须提供)。
  ③ 父母离婚的,提供入户方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④  属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⑤ 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的,提交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⑥ 父母双方属在校学生集体户的提供学生证。
  ⑦ 《出生医学证明》婴儿姓氏与父母姓氏不一致的,提供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的亲属关系证明。
  ⑧  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提供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属权限范围内的当场办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1、1周岁以下出生登记(含1周岁、非婚生育)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1周岁以上3周岁以下出生登记(含非婚生育),由派出所窗口受理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交由所领导在作出审批意见,派出所2日通知群众前来办理入户手续;
  3、3周岁以上出生登记(含非婚生育),由派出所受理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呈报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县级公安机关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派出所2日通知群众前来办理入户手续。
  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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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4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小孩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县户籍居民所生育的小孩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县户籍居民,父母双亡在助产机构内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供亲子鉴定证明(梅州市卫计局指定的亲子鉴定机构办理,详见“其他说明事项”),向拟落户地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由本人或抚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二、实际抚养人、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县户籍居民,父母双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且未被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户口人员,由实际抚养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三、实际抚养人、父母双方或存活的一方为本县户籍居民,父母一方死亡,存活的一方是未入户人员的法定监护人,未入户人员原则上应随其落户。如存活的一方也没有户口,其应按规定先办理户口后再为小孩登记户口;如存活的一方多年查找无果,无户口人员由其他亲属抚养的,由本人或抚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2、《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梅市公通字〔2017〕153号)第一条第二项;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审批权限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8〕2号);
  3、《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80号)、《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
  4、关于启用和规范管理新版《出生医学证明》的通知(国卫妇幼发[2013]52号)、梅州市卫计局公安局《关于规范梅州市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中涉及亲子鉴定事项法定鉴定机构的通知》(梅市卫函[2016]18号)。

派出所

县级

分管局领导

一、父母双亡、本人或监护人已向助产机构申领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出生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
  3、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亲属关系声明或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法律文书或者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5、父母亲双方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材料;
  6、辖区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综合调查报告。
  二、父母双亡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且未被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户口人员,由实际抚养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父母双方死亡证明材料;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实际抚养证明;
  5、全国人口信息库及打拐库排查比对结果;
  6、辖区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综合调查报告。
  三、父母一方死亡,存活的一方是未入户人员的法定监护人,未入户人员原则上应随其落户。如存活的一方也没有户口,其应按规定先办理户口后再为小孩登记户口;如存活的一方多年查找无果,无户口人员由其他亲属抚养的,由本人或抚养人申请办理户口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亲属关系声明;
  4、父母一方死亡证明材料;
  5、全国人口信息库及打拐库排查比对结果;
  6、辖区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综合调查报告。
 
 
  注:根据梅州市卫计局、公安局《关于规范梅州市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中涉及亲子鉴定事项法定鉴定机构的通知》(梅市卫函[2016]18号)规定,梅州市卫计局指定的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有关业务的亲子鉴定机构包括:
  1、机构名称:广东省妇幼保健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许可证号:4401204;邮政编码:510010;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521、523号;联系电话:020-61118543);
  2、机构名称:广东省计划生育专科医院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许可证号:4401214;邮政编码:510600;地址:广州市梅东路17号;联系电话:020-87619176);
  3、机构名称: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许可证号:4401101;邮政编码:510080;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联系电话:020-87332131);
  4、机构名称: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许可证号:4401104;邮政编码:510515;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838号南方医科大学生命科学楼西侧1、2、3楼;联系电话:020-61648229);
  5、机构名称:广东金域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许可证号:4401218;邮政编码:510330;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2429号海珠科技大楼406房;联系电话:020-29196159、13421014146陈敏飞);
  6、机构名称:广东华银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许可证号:4413437;邮政编码:510663;地址:广州开发区科学城揽月路80号;联系电话:400-888-1223、13923039099张科);
  7、机构名称: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许可证号:4410203;邮政编码:523047;地址: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工业区107国道西路二巷16号、(梅州样本采集点:梅州市梅江区丽都商务酒店一楼广东阳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联系电话:0769-22707837、13823804900张先生)。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1、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派出所窗口受理审核后交由所领加具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2、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后,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派出所2日通知群众前来办理入户手续。
  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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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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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5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我县户籍人员所生小孩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外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由本人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第一款;
  2、《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
  3、《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梅市公通字〔2017〕153号)第一条第七项;
  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

派出所

县级

分管局领导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出生医学证明》;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审核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3、父母的非婚生育情况说明;
  4、中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5、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及调查情况报告。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情况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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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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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6

收养入户2项

社会福利院

弃婴入户;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入户

弃婴、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

我县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梅市公通字〔2017〕153号)第一条第八项;
  3、《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有关手续的通知》(粤民福[2002]50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儿童DNA检验技术应用规范(试行)》的通知(广公办字[2016]118号);
  6、《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7、转发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梅市民函2019 154号)《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6〕180号)、《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切实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身份查询和落户安置工作的通知》(粤民函〔2019〕1965号)、《转发民政部等7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相关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13〕29号)

派出所

县级或市级

分管领导

一、弃婴(弃童)由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原件弃婴入院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捡拾证明;
  3、福利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的复印件);
  4、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相关查询对比纪录。
  二、无法查找身份信息的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申请办理入户手续:
  1、入户申请审批表;
  2、福利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的复印件); 手续完备的《救助管理站滞留受助人员安置呈批表》。
  3、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
  4、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相关查询对比纪录。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派出所5个工作日内)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县局权限以外需报市级审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报市级户政部门负责审批人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工作日为27个工作日。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拟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丰顺县公安局

政府网站、行政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其他

实时公开

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7

收养

已办理收养登记的;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

收养人为本县户籍居民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后,已办理收养登记,因特殊原因未在收养机构入户的,可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登记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梅市公通字〔2017〕153号)第一条第三项;
  3、《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有关手续的通知》(粤民福[2002]50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儿童DNA检验技术应用规范(试行)》的通知(广公办字[2016]118号)6、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县级

分管局领导

一、已办理收养登记的无户口人员入户: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收养人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3、收养登记证。
  二、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入户: 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提交3名以上证人证言;刑侦部门打拐DNA比对情况。(一)1992年4月1日前收养的:1、入户申请审批表;2、公证机关办理的《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公证书》;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5、其他证明材料。
  (二)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间收养的:1、入户申请审批表;2、公证机关办理的《事实收养公证书》或《抚养公证书》;3、收养人(抚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5、其他证明材料。
  (三)1999年4月1日后收养补办收养登记的:1、入户申请审批表;2、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3、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4、无户口人员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5、其他证明材料。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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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8

数据补录2项

漏登补录

补录遗漏

丰顺县户籍人口

本县常住户口公民,因各种原因造成个人或整户人口管理资料信息在数据库漏登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3《关于办理户口漏登补录人员手续有关问题的批复》(广公(治)字[2007]356号)、《关于规范办理户口漏登补录手续办理程序的通知》广公(治)传[2006]701号 4. 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地市级

市局户政科领导

1、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申请理由注明“漏登补录”)。
  2、关于个人户口的书面陈述。
  3、原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学校证明。
  4、申请人的户口底册、常住人口登记表或迁移证(准迁证)复印件(由户口地派出所提供,加具核对人姓名、核对意见和户口专用章)、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属个人漏登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属整户漏登的,提供居民户口簿。
  5、其他所需证明个人户口的资料。人口信息系统和户口底册都没有资料,又没有办理过户口簿、身份证的老人,或遗失《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人,需提供其它证件能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证明(如结婚证、学生证、社保证明、人事档案等)。
  6、派出所民警入户口调查笔录和综合调查材料(两名民警签名)。派出所调查要深入实地,调查内容包括:户口漏登的原因、人数,家庭情况,2名以上证人证言, 村(居)委会人口底册,现场采集人像、指纹。
  7.县、市公安机关审核时,要在全省、全国人口信息库中作人像比对。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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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存疑无户口人员

存疑无户口人员:当事人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的;其他无户口人员

抚养人为本县户籍居民,被抚养人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的事实抚养人员及其他无户口人员

抚养人为本县户籍居民,根据《收养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的事实抚养人员(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其他无户口人员),抚养人或被抚养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2、《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梅市公通字〔2017〕153号)第一条第九项;
  3、《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司发通〔1993〕125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司发通〔2000〕33号)和公安部《关于国内公民收养弃婴等落户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7〕54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有关手续的通知》(粤民福[2002]50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儿童DNA检验技术应用规范(试行)》的通知(广公办字[2016]118号);
  6、公安部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261号)7. 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地市级

市局户政科领导

1.根据《收养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无法办理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的事实抚养人员,抚养或被抚养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
  关于当事人不符合收养登记、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办理条件的意见;抚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被抚养人两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照片及回执;村(居)委会关于抚养和被抚养人的居住证明材料;全国人口信息库及打拐库排查比对结果;辖区派出所调查3名以上证人证言,并形成综合调查报告;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
  2.对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本人或监护人的书面申请,参照上述工作程序,由派出所调查证人证言,形成调查报告,刑事侦查部门采集指纹、照片、DNA血样,户口登记部门采集居民身份证照片进行比对,确保非被拐卖人口、非已登记户口人员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如需要其他地区或部门配合调查的,应及时递送书面函件,以回函为依据办理相关手续。            4.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程序期限满后,派出所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应将其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或社区公共集体户.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公告期限一般为90天)

时限为20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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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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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恢复户口9项

军人退伍

复员、退伍、转业、离退休;被军队退回、除名、开除军籍的

非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符合省、市政策规定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役士兵、离退休军人、无军籍职工,其本人及已随军的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3. 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 组织部门、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
  3. 退伍证(离退休的,提供军人离退休证。)
  4. 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
  其他情形:
  1. 回原籍的,提交原籍居民户口簿。
  2. 新立户地址为自有房产的,核验房产证件。
  3. 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4. 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5. 入配偶、父母、子女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及相应的亲属关系佐证材料等。
  6.如有下列情形请提供:军人居民身份证或《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复印件(部队或单位盖章确认);已随军的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已随军的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

1、申请。到入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对本级权限事项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属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事项,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审批。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后,由户政中队负责人10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时限为21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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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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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11

刑释人员

刑满释放、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


2003年8月7日前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已经被注销户口,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或假释、保外就医回原籍入户的,可申请入户。上述人员被执行处罚期间原同一户内亲属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恢复户口不受区域限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3.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相关部门作出的释放、解除劳教的判决、裁定、决定、证明书,或批准假释、保外就医等法律文书。
  3、户口簿或户口底册,居民身份证,入户地址房产证件;随亲属家庭入户的,提供该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同意入户声明书以及亲属关系证明(原户口底册能反映的,由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不能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被执行处罚期间亲属户口在市内发生迁移的,提供出生证或迁出地派出所反映家庭关系的原始迁出记录;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时限为22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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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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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12

恢复原籍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的恢复户口

原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本人或直系亲属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
  3、《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梅市公通字〔2017〕153号)第一条第五项;
  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5.关于调整恢复户口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20190715梅州市公安局)

派出所

地市级

市局户政科领导

需要恢复户口的证明,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派出所的调查报告,相片回执,本人现场签名确认的申请书
  (注:因卧病在床、罹患精神病无法亲自办理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相关疾病证明)
  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的:属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涂改或损坏后失效的,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应根据本人申请,经在全国人口信息系统中核实未落户的情况后,补发或换发户口迁移证件;属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的,按以下情形分类办理落户:(1)超过有效期限在 6个月以内的,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凭当事人情况说明,迁移证件继续办理相关事宜。(2)超过有效期限在6个月以上、两年以内的,如符合本地户口迁移条件的,换发新证后办理迁移手续;如不再符合本地户口迁移条件的,凭迁移证件回原迁出地恢复户口。调查核实材料包括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村(居)委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单位负责人(如属单位人员)询问笔录、1份同户成员询问笔录(或直系或旁系亲属)、2份知情群众询问笔录。近期全身彩照1张。

1、申请。到入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对本级权限事项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属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事项,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审批。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后,由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  
  5、办理。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拟定时限为27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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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出国留学、探亲,未取得外国国籍或永久居留权被注销

原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原本地户籍公民因留学、探亲等原因在国外居住较长时间(通常指两年以上),但一直未取得居留权,内地户口已经注销,申请返回原居住地定居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5.关于调整恢复户口业务审批权限的通知(20190715梅州市公安局)

派出所

地市级

市局户政科领导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及本人现场签名的个人申请书。
  2、 经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4、出国前注销户口地派出所户口底册资料或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
  5、复户地址的居民户口簿。
  6、投靠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如被投靠直系亲属家庭户的户主不是申请人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则需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              7.派出所综合调查材料(调查核实材料包括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村(居)委负责人询问笔录、1份单位负责人(如属单位人员)询问笔录、1份同户成员询问笔录(或直系或旁系亲属)、2份知情群众询问笔录。)                      8.近期全身彩照1张

1、申请。到入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对本级权限事项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属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事项,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审批。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后,由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
  5、办理。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材料齐全、情况清晰,程序合规

拟定时限为27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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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回国定居

华侨回国定居;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入籍我国;

非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来我县定居并经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以及经批准在我县定居的华侨,可以申请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4.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侨办2020 4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本人现场签名的个人申请书。
  2、申请人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籍华人的,提供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和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申请人为华侨的,提供市侨务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及已密封的《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回执及全身彩照1张
  3、入户地址房产证件;投靠直系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同时提供申请人与被投靠人、户主与入户地址房屋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注: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1、申请。到入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对本级权限事项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属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事项,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审批。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后,由户政中队负责人10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拟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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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15

台湾同胞定居

非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来我县定居并经批准在我县定居的台湾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4.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侨办2020 4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1. 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 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同胞定居证》和《批准定居通知书》。
  3. 投靠直系亲属入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及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
  4. 相关证件证明(属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子女投靠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其他亲属投靠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属全户迁入定居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原内地居民去台定居后又返回的,核验原籍户口。

1、申请。到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对本级权限事项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属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事项,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审批。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后,由户政中队负责人10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拟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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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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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

原丰顺县户籍的港澳居民

原我县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后申请返回我市定居,并自愿放弃港澳居民身份的,可以申请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4、《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广公治字﹝2013﹞506号)          5.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6.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侨办2020 4号]      7.办理港澳居民来广东省定居工作指引(试行)20200101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1、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如有《港澳居民居住证》,应一并携带。
  4、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需经济来源证明,如有工作的提供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供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原籍户口注销证明;
  5、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6、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或说明材料。派出所应当核验申请人原公民身份号码,原则上使用原公民身份号码落户。如原号码有重、错号的,按照相关规定重新赋号;无号码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赋号。香港或者澳门居民未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仍需办理定居申请的,需重新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1、申请。到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对本级权限事项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属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事项,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审批。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后,由户政中队负责人10个工作日内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拟定时限为16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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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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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失踪寻回

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

因长期失踪或被宣告死亡后被注销户口又重新出现的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以到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
  3、《梅州市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梅市公通字〔2017〕153号)第一条第四项;
  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资料汇编(2015年8月第一版)      5..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地市级

市局户政科领导

1、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登记户口:
  入户申请审批表;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派出所存档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底册);派出所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2、因长期失踪而被公安机关注销户口后又重新出现或得知下落的无户口人员:本人现场提交户口申请报告,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本人的居民户口簿;一个月内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数码照片及回执;派出所社区民警的调查报告(含原始常住人口登记表、原户口删除或注销记录、户成员信息登记表以及人员身份核实情况报告等材料)。                3.以上两种情况本人有身份证的要提供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提交其他身份证件、证明。派出所受理时应当采集申请人现场照片。
   无自有房产的,提交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派出所调查材料包括2份知情人询问笔录、1份村居委负责人笔录、1份同户成员询问笔录(如无同户人员可省略),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   

1、申请。到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对本级权限事项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属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事项,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审批。。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后,由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
  5、办理。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拟定时限为27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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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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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注销虚假保留原籍

提供虚假材料被迁入地注销回原籍地恢复户口;其它

原籍丰顺县的中国公民

因弄虚作假被迁入地注销回原籍地丰顺县恢复户口的中国公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粤公意字[2014]5号);
  3、《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实施细则》(粤公通字[2014]192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4.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地市级

市局户政科领导

1.查处地公安机关书面情况通报
  2. 原落户相关证件证明的复印件(加盖查处地公安机关户口专用章)
  3.原户口迁移记录及注销记录,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派出所的调查报告,相片回执,本人现场签名确认的申请书
  4.派出所调查材料包括2份知情人询问笔录、1份村居委负责人笔录、1份同户成员询问笔录(如无同户人员可省略),1份当事人询问笔录。  

1、申请。到定居地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对本级权限事项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属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事项,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审批。。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后,由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
  5、办理。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拟定时限为27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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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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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死亡注销2项

凭《死亡医学证明》注销

衰老死亡、各种疾病死亡等)

丰顺县籍的中国公民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向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注销户口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治安局《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规范》(公治明发〔2017〕393号)  3.关于印发梅州市人口死亡登记报告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梅市卫规函〔2020〕8号4.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

户籍民警

1.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2. 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 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其他情形:                       
   4.在国(境)外死亡的,提交死亡地国家出具的死亡证明和经公证的中文翻译件或者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死亡的认证书。
  5. 在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等看管场所内死亡的,若无法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的,提交相关公函。
  6. 死者的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户政窗口民警受理、核验,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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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调查核实注销

衰老死亡、各种疾病死亡等)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公民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一个月以后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治安局《死亡人员注销户口工作规范》(公治明发〔2017〕393号) 3.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

户籍民警

公民死亡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的,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会同村委、卫计、民政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已死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后注销户口。                     ①   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
  ② 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③ 申报人对死者作出的死亡情况说明
  其他情形:
  ①死者无任何亲属、抚养人或利害关系人,或经通知户主、亲属、抚养人、利害关系人前来办理死者的户口注销手续,户主、亲属、抚养人、利害关系人在限定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可以经法定公告程序予以注销。
  ②死者的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公告注销的,由经办民警写明死者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是否收缴。

1、调查。派出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收集死亡人员死亡材料。
  2、公示。派出所在单位公示栏公示。
  3、注销。

派出所5日内调查完毕,履行公示60日后注销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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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注销户口6项

出国定居

经批准前往国外定居的;经调查核实已定居国外的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本县户籍居民经认定在国外已入籍或有居留权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外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4.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

户籍民警

① 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②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出国后未注销户口,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已取得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港澳永久居民身份、台湾户籍的,凭公函注销。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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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出境定居

经批准前往港澳定居的;经调查核实已定居港澳的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本县户籍居民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

1.《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2.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

户籍民警

① 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②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出国后未注销户口,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已取得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港澳永久居民身份、台湾户籍的,凭公函注销。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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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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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23

经批准前往台湾定居的;经调查核实已定居台湾的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本县户籍居民经批准单程前往台湾地区定居的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境)人员在我省定居办理户口及省内居民出国(境)定居注销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141号  2.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

户籍民警

① 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或《领取出境定居证件通知书》
  ②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出国后未注销户口,经出入境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已取得外国国籍、永久居留权、港澳永久居民身份、台湾户籍的,凭公函注销。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当场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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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入伍

参军、服兵役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本县户籍居民应征服现役或入读军校的

1.《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2.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

户籍民警

① 《入伍通知书》或《军校录取通知书》。
  ②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已服现役未注销户口的,凭申请人《士兵证》或《军官证》和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办理注销。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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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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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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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失踪、凭法院宣告死亡书注销户口

被法院宣告失踪或死亡;公民被法院判决执行死刑人员注销户口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户主、亲属、抚养人或邻居为法院判决失踪、下落不明或宣告死亡的本县户籍居民申报死亡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资料汇编(2015年8月第一版)           2.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

户籍民警

① 法院判决/裁决书。被执行死刑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
  ② 死者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 申报人的居民身份证。
  其他情形:
  死者居民身份证遗失的,由申报人提交书面遗失声明。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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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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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重复(虚假)户口

双重户口(重复户口)注销;虚假户口注销;非法户口(指重记录、违规定办理的户口等)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中国公民同时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户口,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其中的虚假户口或迁移后未注销的重复户口,应予注销。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重复迁移形成的户口; ‚应迁未迁、应销未销的户口;ƒ提供虚假材料取得的户口; ④虚构或捏造事实取得的户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粤公意字[2014]5号);
  3、《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妥善处理重复(虚假)户口的意见〉实施细则》(粤公通字[2014]192号)     4.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县级或市级

分管局领导或户政科领导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的:1、按要求填写《重复(虚假)户口核查处理审批表》,申请书(当事人书写的要捺指印)、声明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没有收缴的,当事人应在“声明书”中书面说明遗失情况并声明作废);2、对重复(虚假)户口的当事人《询问笔录》;3、当事人(真、假户口)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迁移证复印件及注销户的原件; 4、调查综合材料(两名民警签名、下同);
  二、线索类核查处理的:1、按要求填写《重复(虚假)户口核查处理审批表》;2、当事人亲属、邻里、单位、村委会干部《询问笔录》;3、《协助调查重复(虚假)户口通知书》(当事人前来配合调查的制作笔录,期限15天);3、经核查认定重假户口,制发《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注销手续);4、调查综合材料;
  三、公告核查处理的:   1、按要求填写《重复(虚假)户口核查处理审批表》;对重复(虚假)户口当事人的亲属或邻里、单位、村委会干部《询问笔录》;2、制发《协助调查重复(虚假)户口通知书》;3、经核查认定重假户口,制发《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告知书》;4、因无法联系当事人或当事人拒不签收等原因导致告知书无法送达,制发《重复(虚假)户口处理公告》;5、调查综合材料;                      其他情形:省级人相比对或部级人相比对情形的重复虚假户口书面材料需报市局平台审核通过后,县局再完结书面材料注销程序。

1、申请。到重复(虚假)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申请,填写《重复(虚假)户口核查处理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对本级权限事项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属上级公安机关审批事项,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报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批。
  4、 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被省厅或公安部平台核对查处的双重户口受理材料,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报市局户政科领导平台审核,市级应当在接到县局上报材料的12个工作日内,在比对平台上作出审批或不审批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拟定时限为15-27个工作日。公安部或省厅另有更短时限规定除外,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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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项目变更11项

非主项变更

籍贯变更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公民的户口登记项目中不需审批的非主项信息(身高、血型、服务处所、职业、家庭关系、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籍贯省市县区、出生地省市县区)发生变化,要求按实际登记的,经核实后予以变更。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和居民户口簿有关事项的通知》公通字[1995]91号

派出所

派出所

户籍民警

1、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无需审批);2、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提供变更项目所需的对应的相关证件材料:变更文化程度的,提供学历证书;变更婚姻状况的,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变更为“已婚”的,审核结婚证;变更为“离异”的,审核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变更为“丧偶”的,审核配偶死亡证明、户口簿不能反映亲属关系的还要审核结婚证;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但未结婚,户口簿婚姻状况空白,申请登记为“未婚”的,审核本人未婚声明书)等;变更籍贯省市县区,提供申请人祖父的户口簿显示籍贯属地,及申请人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变更出生地省市县区,提供出生证或原始的户口簿,户口底册等;
  登记或变更服务处所的,审核能反映本人所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劳动合同或任职文件或录用、调动等证明文件(企业法人、股东或个体工商户等可提供营业执照或股份证明等文件);变更身高、血型、职业、家庭关系,提供对应的相关证件材料。
  4、以上证明材料,查验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变更项目所需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1、申请。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2、公安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当场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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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出生地变更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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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

派出所

户籍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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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主项、其它项目变更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派出所

派出所

户籍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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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主项变更

姓名变更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公民要求变更姓名,符合法律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的。
  公民的姓名用字须符合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需取得亲生父母双方同意。
  理由正当的情况包括:
  ① 被收养的小孩;
  ② 小孩申请由乳名改为大名的;
  ③ 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④ 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
  ⑤ 经父母双方同意,离婚后一方要求为小孩更名的;
  ⑥ 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的;
  ⑦ 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
  ⑧ 其他被公安机关认为理由正当的
  因故意犯罪或违法行为曾经被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正在服刑或者被执行劳动教养的、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个人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公民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经理)时因故意行为造成单位信用有严重不良记录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四条;
  3、《教育部等十二部门关于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教语信〔2013〕2号)、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对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解释;
  4、《关于对公民要求更改姓名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广公户字[2003]79号);
  5、《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
  6、《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审批权限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8〕2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7.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

1. 填报《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个人申请书
  2.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与变更姓名理由相关的材料。
  其他情形:
  ①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以及父母双方签名同意变更姓名意见书。
  ②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离婚的,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亲生父母双方到场,现场签名确认。
  ③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离婚随继父(母)姓氏的,还需提供继父(母)的结婚证和居民身份证。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
  2、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派出所自受理之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派出所2日通知群众前来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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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曾用名变更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可以申请增加曾用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
  3、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
  4、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审批权限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8〕2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5..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① 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个人申请书。
  ② 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 曾经使用过该姓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的原始凭据(包括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公安机关变更档案,原始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或文件等)
  其他情形:
  ① 原有证件已丢失的,可提交经档案保管部门确认的户口档案复印文本。
  ② 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可提交干部职工履历表。
  ③ 属部队的,可提交部队相关档案材料。
  ④ 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未在户口簿登记为曾用名,经查找户籍档案底册可证实的,可以增加为曾用名
  (注:未成年人变更曾用名的,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派出所自受理之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派出所2日通知群众前来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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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出生日期变更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因历史登记错误,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的,可以指出并申请更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广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公民出生日期更正问题的批复》(粤公复字[2005]82号);
  3、中组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5、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审批权限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8〕2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6.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县级或市级

中队负责人或分管局领导或市局户政科领导

① 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个人申请书。
  ②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③ 申请人的原始凭据(包括原始的出生医学证明、母亲分娩住院期间病历档案、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迁移证、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原居民身份证、原居民户口簿、原始的公安机关户口档案等)。
  其他情形:
  ① 申请人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交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的,需经组织认定干部出生日期与户籍登记不一致才可更改
  (1)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干部出生日期认定函,并由所在地市级或中央单位驻地市级机关以上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总相关人员信息后,以公函形式统一提供给干部户籍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2)干部本人应当执行组织决定,持组织出具的认定函,连同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书面更正申请,主动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更正)
  ② 申请人为军人的,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局 公安部等部门的联合发文通知要求办理。
  (3) 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监护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以及双方签名确认。
  (4) 对刑满释放人员要求更正出生日期、变更公民身份号码的,不予批准。(广公(治)字﹝2013﹞545号)。    (5)公民年龄的更正,因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公民出生日期登记错误的,才准予更正;凡人为原因蓄意改动造成的,原则上不予更正。(粤公(复)字〔2005〕82号)6.普通群众出生日期更正由户政窗口受理,经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户政窗口办结。   干部出生日期更正由户政窗口受理,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再报请地级以上市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户政窗口办结。(组通字〔2016〕39号)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干部出生日期变动的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后,由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地级市公安局户政部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当在12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派出所自受理之日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呈报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县公安机关户口登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市级公安机关在12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派出所2日通知群众前来办理入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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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民族成份变更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已落常住户口的公民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第七条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审批权限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8〕2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4..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县级

分管局领导

1、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书。
  3、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4、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同意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抄送)。
  5、未成年人变更民族成份的,还需提供出生证、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申请。
  6、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批权限外的申请,户政中队负责人加具审核意见后呈报县局分管领导,由分管局领导审批、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拟定时限为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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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性别变更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三局关于公民实施变性手术后变更户口登记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131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审批权限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8〕2号)

1.《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                   2.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1、按要求填写的《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个人书面申请书。
  3、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4、国内三甲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5、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还需提供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亲生父母双方现场签名确认申请。
  6、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的证明。                                   7.在国外做变更手术的,提交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拟定时限为1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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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变更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集中开展纠正公民身份号码跨省重号工作的通知》(公治[2006]369号);
  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审批权限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8〕2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4 .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历史真实合法的相关户口证件或其他权威原始凭据,
  (注: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要有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变更手续。办理变更时出具变更更正证明并换发户口簿、收缴居民身份证。  

拟定时限为1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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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出生地国家(地区)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更正出生地国家(地区):因申报户口时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填错或信息录入错误的。

《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国外出生证(提供翻译文本,并经本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翻译公证)等有关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拟定时限为18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丰顺县公安局

政府网站、行政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其他

实时公开

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37

变更籍贯国家(地区)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变更更正籍贯国家(地区):1.公民父母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省籍的,要求籍贯变更为台湾省籍的。2.因父(或母)离异后与台湾省籍同胞组成新的家庭,其子女要求籍贯变更为台湾省籍的。3.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并定居中国,籍贯登记与入籍前国家名称不一致的。4.因申报户口时因公安机关工作失误填错或信息录入错误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审批权限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8〕2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申请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祖父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1、申请。本人或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填写《户口项目变更更正申请审批表》。
  2、受理。派出所窗口民警对符合办理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3、审核。派出所分管所领导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
  4、审批。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的决定;
  5、办理。受理机关2日内通知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变更手续。

拟定时限为19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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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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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38

分(立)户2项

分户

离婚;结婚;分居数处;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分割

年满18周岁、本辖区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形成家庭关系的户籍居民

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本辖区有合法的固定住所、形成家庭关系户籍居民,有分户、立户条件。
  立户:如果一家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有的家庭虽分居数处,但在一起生活并居住在同一住地,也可以立为一户。家庭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合法固定住所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担任。未成年人原则上不能担任户主,不得单独立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分户:家庭成员年满18周岁,因住所独立或缔结婚姻组成家庭导致原家庭成员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可以分户。
  不予受理分户登记申请情形: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分户申请;仍与原户主共同生活的分户申请;在独立成套住宅内共同生活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分户申请;居住在活动平房、租借私人房屋、非住宅房、违法建造的房屋的分户申请;空挂户口或落户在虚拟地址的分户申请;列入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房屋征收范围或者土地征收公告确定征地拆迁范围内的分户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2、《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四项;
  3、《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第三条第三项、《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第三条第一项;
  4、《关于解决居民分户立户问题的批复》(广公(治)字﹝2015﹞322号)。5. 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① 关于分户的书面申请报告
  ② 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其他情形
  ① 因婚姻分户的,提供结婚证(离婚证)。
  ② 因独立居住分户的,提供房产证明、地址编码。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拟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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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立户

集体户

经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含民营企业)、事业、学校、寺庙、人才中介机构等

在经县(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含民营企业)、事业、学校、寺庙、人才中介机构等单位工作和生活且相互之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公民;单位办公、生产、学习场所和宿舍房屋所有权为本单位或单位合法租用三年以上的;单位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集体户口簿》和管理集体户人员的变动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2、《公安部三局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第四项;
  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7〕28号)第八条第七项、《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4.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一、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设立集体户
  1、按要求填写《设立集体户申请审批表》。
  2、单位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3、市、区政府相关文件。
  4、户主、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企业(含民营企业)成立集体户
  1、按要求填写《设立集体户申请审批表》。
  2、单位设立集体户申请书。
  3、厂房、办公楼、生活区产权证件。
  4、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5、社区民警的企业员工人数调查报告或市(区)主管部门的高新科技企业认定文件,或企业最近两年的年纳税额都满人民币20万元的纳税凭据,或市内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最近两年的年纳税额都满人民币20万元的证明等达到相关条件的材料。
  6.户主、管理人员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以上两项均需与集体居民户口簿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户政窗口受理审核,当场办结。

拟定时限为2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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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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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二、户口迁移25项

省外迁入11项

招工、录用、调动

公务员事业单位录用;干部调动;招干;驻当地办事机构干部、职工调动;建制迁移干部、职工调动;解聘开除;高技能人才

非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经市县人才管理部门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或经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市(区)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到我县的公务员、各类在职人员、普通高校毕业生,或经批准的先落户后就业人员,以及经批准的随迁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工作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7〕28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2.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应届毕业生已取得户口迁移证的无需提供户口簿。)
  3、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等市(区)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由上述部门加具公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属录用、招聘、调动、先落户后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公务员派驻本市工作的,提供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证明及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5、入户地址房产证件。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在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无需此步骤。)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

1、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2、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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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合法稳定就业

高技能人才

非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已在我县办理居住证,且已由就业地所在区人社部门签发《高技能人才入户卡》的,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父母可申请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7〕28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申请书;申请人的大专以上学历证明或经地级以上市相关部门认证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1)属单位房产的,提供产权单位居住证明并同意迁户的证明。(2)属租赁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3)属无偿居住的,提供房屋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无偿居住证明。(4)属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5)属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辖区派出所对申请入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1、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3、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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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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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合法稳定住所

县城和其他建制镇落户

非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除梅州市中心城区(指梅江区行政区和梅县区程江镇扶大镇及新城办事处,下同)外,在县级市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7〕28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申请书;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必须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住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1)属单位房产的,提供产权单位居住证明并同意迁户的证明。(2)属租赁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3)属无偿居住的,提供房屋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无偿居住证明。(4)属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5)属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1、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4、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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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购房、自建房

非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凡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合法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或合法自建住宅(不包括厂房、仓库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的,凭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商品房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申请落户的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商品房转让的,必须完成过户手续,取得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后,才可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7〕28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申请书,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1)属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
  (2)属银行按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发票、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明材料;
  (3)属实际居住的自建房,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书(说明不能或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属合资建造的,提供房屋产权分割公证材料。
  辖区派出所对申请入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1、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5、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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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

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务工等重点群体;投资置业

非丰顺县户籍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务工进入我县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

在我县居住满1年(连续办理居住证1年或以上)、合法稳定就业满1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或连续经商满1年,可互补叠加),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可以在居住地申请入户。

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7〕28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申请书;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证明,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中心城区从事第二、三产业的,提供连续1年以上且申请时正在我市生产经营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的机读证明(在我市生产经营不同的公司、企业、个体商户,经商时间可累计);当地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1年以上的缴费记录
  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1)属单位房产的,提供产权单位居住证明并同意迁户的证明;(2)属租赁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3)属无偿居住的,提供房屋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无偿居住证明;(4)属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5)属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辖区派出所对申请入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1、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6、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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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系亲属投靠

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随迁

非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被投靠方属我县户口,在我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年龄限制)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且户内无其他成年子女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因隐瞒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外地办理了出生登记后,要求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不予受理。)

1.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7〕28号)2.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申请书,投靠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户口簿,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提供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辖区派出所出具走访调查报告
  (注:属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书。)


1、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7、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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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

随军家属迁入

非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驻我县部队正连职(含一级科员、专业技术十二级、体育八级)以上的干部和三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可以申请随军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
  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随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结婚证。
  4、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家属随军审批表。
  5、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其他情形:
  ① 有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
  ② 无自有房产的,提交部队意见或证明。
 
 


1、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8、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丰顺县公安局

政府网站、行政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其他

实时公开

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47

收养小孩

已办收养登记的小孩

非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可申请收养小孩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有关手续的通知》(粤民福[2002]50号)
  4、《转发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08]44号)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收养人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养父母离婚的被收养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


1、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9、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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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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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从港澳回来定居

从港澳回来定居

经出入境管理部门批准的香港、澳门居民在省内定居的

来我市定居并经批准在我市定居港澳居民,可以申请入户

1.关于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广公(治)字﹝2013﹞506号)                          2.办理港澳居民来广东省定居工作指引(试行)           3.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地市级

市局户政科领导

1. 按要求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
  2.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第三联)   3.核验申请人办理《港澳居民居住证》的情况,如已办理且证件仍在有效期内的,应予以收缴并通报证件签发机关对该证件予以作废,出具《证件收缴证明》;证件遗失未能收缴的,审验并收存申请人本人签名确认的《证件遗失声明》,并通报证件签发机关对该证件予以作废。
  其他情形:
  1.属立户的,核验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2. 属投靠亲友入户的,核验入户地址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户主、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
  3.原则上在出入境管理部门审批同意的地址上落户。     4. 申请人未在《批准定居通知书》有效期内办理落户手续的,按自动放弃定居处理。仍需办理定居申请的,需重新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递交材料。


1、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10、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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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农村籍高校学生

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落户

高校录取的丰顺县农村籍学生

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第五条第二项;
  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7〕28号)第一条。
  4、《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办〔2017〕27号)第二条;

派出所

县级

中队负责人

一、应届毕业生(包括暂缓就业二年)根据本人意愿直接投靠父母迁回农村原籍地:
  1、《入户申请审批表》;2、居民身份证;3、户口迁移证、毕业的提供毕业证;4、迁入原迁出地址父(母)家庭户的,提供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户籍民警核查迁出的原始记录并附纸质档案材料);
  因读大中专院校及技工学校,毕业后无工作安排回迁原籍,身份系城镇居民实际在城镇无固定职业和住所、跟随父母在农村居住、生活的,可按上述材料收集办理。
  二、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入就(创)业地:
  1、《入户申请审批表》;2、居民身份证;3、户口迁移证、毕业的提供毕业证;4、就(创)业有关证明材料和权威部门文件;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派出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公安局户政部门;县级公安局在接到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户政中队民警审查材料、户政中队负责人作出批准的决定,需要《准予迁入证明》迁移的一并打印《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派出所2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在有效期内到迁出地公安机关办理迁移手续。
  3、办理入户。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符合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按已有的程序和时限办理。不符合一站式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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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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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50

省内一站式迁移

系统办理:省内直系亲属投靠;省内招工调干;省内居民购房投资入户;其他特殊专业人才引进;随军家属;大中专院校招生;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迁移

非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

1.关于印发《广东省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5]985号       2.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3. 《关于进一步扩大省内“一站式”户口迁移范围的通知》粤公网发〔2019〕1622号        

派出所

派出所

户籍民警

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
  2、迁出地、迁入地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3、其它证件、证明(如结婚证、出生证、在校学生的由所在学校出具在校证明、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学校对迁入集体户的书面意见,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等)。
  4、户口项目需要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随军家属户口迁移的参照非一站式迁移的手续。       6.学生未毕业迁出,以及因转学、退学、辍学等原因离校的,发给《户口迁移证》,迁回原籍地或父母亲户口所在地。

一、受理。迁入地公安机关受理居民户口迁移申请,按照规定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
  二、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本地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民户口迁移申请审批,审批通过后,向迁出地公安机关发送迁出核准信息(如有户主变更申请的,包含户主变更受理信息);审批未通过的,退回受理单位。
  三、核准。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核准任务的提醒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出核准操作,允许迁出的,作迁出注销,打印《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并盖章,扫描录入系统,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并归档;不允许迁出的,说明理由。对有户主变更的,要先根据迁入地录入的变更受理信息进行户主变更操作。
  四、落户。迁入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核准信息(包括迁出地扫描的《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后,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群众前来办理落户手续,打印迁出地扫描的《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并归档。对整户迁入的,迁入地在办理落户手续时,在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上盖“迁出注销”后当面收缴,并按规定销毁;对非整户迁入的,在申请人和随迁人的登记页上盖“迁出注销”后交还给申请人。

符合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按已有的程序和时限办理。不符合一站式迁移的,由公安派出所受理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由主管所领导签署意见,报县级公安机关。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审批权限内的申请,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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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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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51

市内迁移(含市内县外一站式迁入)11项

招工、录用、调动

公务员事业单位录用;干部调动;招干;驻当地办事机构干部、职工调动;建制迁移干部、职工调动;解聘开除;高技能人才

梅州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经市县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确认,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录用、招聘、调动的本市户籍的公务员,以及经批准的随迁人员,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申请入户。工作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可在实际居住地申请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          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7〕28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4.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应届毕业生已取得户口迁移证的无需提供户口簿。)
  3、市(区)组织部门、人社部门、人才服务机构等市(区)人才管理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属普通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由上述部门加具公章的报到证复印件,属录用、招聘、调动、先落户后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公务员派驻本市工作的,提供国(省)属单位调动或录用证明及我市接收单位证明。
  4、配偶随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小孩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5、入户地址房产证件。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1、申请。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办理入户。

1、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2、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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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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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合法稳定住所

县城和其他建制镇落户: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

梅州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除梅州市中心城区(指梅江区行政区和梅县区程江镇扶大镇及新城办事处,下同)外,在县级市市区、县城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7〕28号)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申请书;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的必须提供)、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住证、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1)属单位房产的,提供产权单位居住证明并同意迁户的证明。(2)属租赁房屋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3)属无偿居住的,提供房屋产权所有人出具的无偿居住证明。(4)属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5)属迁入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1、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3、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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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购房、自建房

梅州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凡在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合法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或合法自建住宅(不包括厂房、仓库及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产)的,凭购房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商品房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申请落户的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商品房转让的,必须完成过户手续,取得合法有效房屋产权证后,才可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7〕28号)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申请书,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
  入户地址、房屋产权证明材料:
  (1)属一次性付款购买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的,需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或房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
  (2)属银行按揭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发票、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明材料;
  (3)属实际居住的自建房,因特殊原因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申请书(说明不能或暂未办理房产证的原因)。属合资建造的,提供房屋产权分割公证材料。
  辖区派出所对申请入户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制作综合调查情况报告


1、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4、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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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直系亲属投靠

夫妻投靠;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夫妻投靠子女随迁

梅州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被投靠方属我县户口,在我县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全日制在校学生不受年龄限制)和父母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入户。成年子女照顾父(母)亲,以共同居住生活且户内无其他成年子女为条件,允许一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户。(因隐瞒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等原因,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外地办理了出生登记后,要求投靠父母将户口迁到父母户口所在地的,不予受理。)

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7〕28号)、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审批权限设置暂行规定》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8〕2号)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申请书,申请人、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夫妻投靠的提供结婚证、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提供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相互投靠的辖区派出所出具走访调查报告
  (注:属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1、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5、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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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军人及家属

退伍、转业

梅州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
  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4.3、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7〕28号)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属复员、退伍军人的:回原籍入户的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属转业军人的:市(县)安置办和组织(人社)的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1、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6、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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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56


家属随军;部队调动家属随迁;军队转业干部家属随迁

梅州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
  3、《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军人家属随军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6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随军家属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现役军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结婚证。
  4、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的家属随军审批表。
  5、子女随迁的,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1、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7、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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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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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57

学生毕业

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
  ;复学转学

梅州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本县户籍人员就读市内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已将户口迁到院校,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的,可申请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
  3、《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4.关于印发《梅州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梅市公通字〔2017〕28号)              5..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录取通知书、录取新生名册或毕业证或学校退学证明或学校出具的复学(转学)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1、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8、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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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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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收养小孩

已办收养登记的小孩

梅州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本市户籍小孩的,可申请收养小孩迁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
  3、《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有关手续的通知》(粤民福[2002]50号)
  4、《转发民政部等5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粤民福[2008]44号)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收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发给的收养证。
  4、收养人的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养父母离婚的被收养小孩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


1、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9、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丰顺县公安局

政府网站、行政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其他

实时公开

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59

空挂入户

空挂户迁移

梅州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市内户籍人员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离婚或原工作单位倒闭、离职等原因须将户口迁出,本人、配偶及户内父母、子女在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本人及其户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可申请挂靠户口。家庭户内其他人员暂时确无法迁出该户的,允许随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随迁人、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本人、配偶及户内父母、子女在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证明(以佛山市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为凭。)。
  4、属工作单位倒闭或本人离职的提供单位证明;属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属房产交易等原因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或经抚养权属方同意可跟随另一方,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同意声明书或提供公证书、律师见证书)迁移;非婚生育的现场签署非婚生育说明。
  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和单位集体户口本地址页。
  迁入户籍所在地的居(村)集体户的,提供居(村)委会同意入户证明和居(村)集体户本地址页。
  6、入户地址房产证件。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和同意入户证明。
 
 
 


1、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10、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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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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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60

退休、辞职

离、退休;退(辞)职

梅州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符合离退休条件,其本人及家属可以申请入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规范化建设汇编大全》(2007.1)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退休证或退(辞)职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书,原籍地证明,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1、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11、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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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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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61

外逃反解

外逃反解迁入

原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符合外逃反解相关入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资料汇编(2015年8月第一版)

派出所

派出所

分管户籍所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外逃反解相关证明文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1、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12、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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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62

迁出3项

非一站式迁出

凭《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迁出:投资、购房、直系亲属投靠、随军、收养、在异地居住及录用、招聘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拟迁入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已经批准迁入,并已开具《准予迁入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          3.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派出所

派出所

户籍民警

1、《准予迁入证明》(符合省内一站式迁移的除外)。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申请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户主迁走留下其他家庭成员需确定新户主的,应带齐有关亲属关系证明及户口地址房产证,迁出时一并确认新户主并变更户内其他成员的家庭关系。
  4、户口项目需要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13、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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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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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63

凭其他材料办理迁出:学生入学、毕业分配、改派和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出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1、本市户籍公民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院校;
  2、已将户口迁入本市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市生源或市外生源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
  3、未将户口迁入市内、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市户籍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
  4、在本市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并且已将户口迁入本市的非本市生源学生,因毕业、退学或休学迁回原籍;
  5、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在我市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市外其他地方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16〕18号)

派出所

派出所

户籍民警

一、本县户籍公民考取市外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自愿将户口迁入所在院校的,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新生录取通知书、新生入学须知。
  二、已将户口迁入本县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的本县生源或市外生源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的,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
  三、未将户口迁入县内、外大中专院校的本县户籍毕业生,经用人地县级以上组织、人事或劳动部门推荐在市外就业、安置的,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省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或《录用通知书》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如持准予迁入证明,凭准予迁入证明迁出。
  四、在本县就读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并且已将户口迁入本县的非本县生源学生,因毕业、退学或休学迁回原籍的,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毕业证或所在院校出具的退学、休学证明。
  五、毕业生因毕业分配在我县办理了落户手续,在毕业两年内又改派到市外其他地方工作的,提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发的改派证明或新的就业报到证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落户地址证明
  户口项目需要变更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14、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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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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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64

一站式迁出

系统核准迁出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符合省内户口迁移(含市内、省内跨市迁移)一站式办理的

关于印发《广东省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5]985号

派出所

派出所

户籍民警

迁入地公安机关按照本地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居民户口迁移申请审批,审批通过后,向迁出地公安机关发送迁出核准信息(如有户主变更申请的,包含户主变更受理信息);审批未通过的,退回受理单位。

核准。迁出地公安机关收到迁出核准任务的提醒信息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迁出核准操作,允许迁出的,作迁出注销,打印《广东省户口迁移信息表》并盖章,扫描录入系统,并与《常住人口登记表》一并归档;不允许迁出的,说明理由。对有户主变更的,要先根据迁入地录入的变更受理信息进行户主变更操作。

1、审批时限为5个工作日
  15、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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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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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65

三、簿册证件管理15项

居民户口簿2项

报失补办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因丢失居民户口簿需补办的,应由户主申请补办,户主确实无法到场办理的,应由户内成年人带本人及户主的居民身份证申请办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3、《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号)     4.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镇级

镇级

户籍民警

①户主书面提请补办居民户口簿申请报告,陈述事实理由。
  ②户主居民身份证。
  其他情形:
  ①属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证明。
  ②属代办的提交代办人居民身份证。
  ③属损毁的提交损毁的居民户口簿。

1、申请。
  2、办理。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因特殊情况需作进一步调查的,应在5个工作内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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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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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66

补发仅含首页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立为一户的家庭户,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说服无效或调解教育无效的,可申请补发仅含首页及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户政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9]209号)
  3、《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号)     4.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2019修订版(广公(治)字[2019]909号                     

镇级

镇级

户籍民警

1、按要求填写的《补办居民户口簿申请表》。
  2、个人书面申请书。
  3、个人居民身份证及有关证件材料。
  4、辖区派出所说服教育或调解、调查报告。

1、申请。
  2、办理。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办理范围、办理条件、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审批单位、所需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公地点、办公时间、办公电话、投诉电话、收费标准、相关样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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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67

居民身份证7项

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本县户籍居民

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自愿申领,由监护人携同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一代证换领二代证)、港澳台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申请领取、华侨回国定居申请领取、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申请领取、现役军人和人民武装警察首次申请领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印发《广东省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6﹞195号)          3《关于做好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公治明发〔2018〕122号)        4.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做好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粤公网发〔2018〕782号)

镇级

县级

户籍民警

1、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或户籍所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本人的《广东(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领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4、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5.首次申领二代证停征工本费

1、申请人到省内具有居民身份证照相资格的照相馆拍摄身份证照片,告知需在梅州市办理居民身份证,领取《广东(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2、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受理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申请人只需在表上签名确认)。
  3、约需40日后制好证件。
  4、如需申请快递领取的,要登记收件信息(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申请快递。

选择邮政部门速递30个工作日内速递到收证人:受理单位必须在2个工作日之内将制证信息报送户籍地公安机关;县(区、市)级和不设区的地级市公安机关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发;地级市或县(区、市)级公安机关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报送;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户政处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全省核查;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对选择邮政速递方式领取证件的,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在完成制证后2个工作日内把证件交邮政部门速递给收证人(珠三角地区2个工作日速递到收证人,其他地区5个工作日内速递到收证人)。
  采用其他方式领取证件的4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收证人。受理地公安机关收到从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寄达的居民身份证后,负责将证件分发给领取地派出所(办证中心),发放给申请人:(一)地级市或县(市、区)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需在3个工作日完成以下工作:1、核实从省公安厅制证中心领取的证件数量,在人口系统中做好登记对账,如发现差异的,要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2、将核实无误的证件及时分发到派出所(办证中心)。
  (二)派出所(办证中心)需在2个工作日完成以下工作:1、核实从上级公安机关领取的证件数量,在人口系统中做好登记对账,如发现差异的,要作好记录,并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进行核查。
  2、通过人口系统和居民身份证阅读器逐张核对收到的证件,检查视读信息、机读信息和指纹信息是否正确。对于合格的证件,同时在系统中录入证件到达和接收信息,对于不合格的证件,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对发现证件卡面污损、薄膜脱落、卡体断裂、机读失败和视读信息与制证信息不一致等制证工艺造成不合格的证件,做好记录,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邮政速递(需附纸说明原因,寄件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或者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汇总后及时送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广州、深圳市公安局制证所),优先重新制作证件并分发。(2)对发现视读信息正确、但机读信息与视读信息不一致的证件,做好记录,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邮政速递(需附纸说明原因,寄件单位、联系人及电话),或者由市、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汇总后及时送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广州、深圳市公安局制证所)重新进行电写入操作并分发。
  3、对检查合格的证件,及时通知群众前来领取。发证时,通过证件核验设备核验申请人当场按捺的指纹信息与居民身份证登记的指纹信息是否相一致,申请人核对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无误后签收,人口系统录入证件发放信息;对换领证件的,收回原居民身份证并当面作剪角处理。对核验指纹信息有误的,需重新予以受理,核验有误的居民身份证作剪角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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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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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68

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梅州市户籍居民

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补领;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主项变更的,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换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印发《广东省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6﹞195号)

镇级

县级

户籍民警

1、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或户籍所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本人的《广东(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3、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领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4、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说明:申请人在补领新证后又找回原证的,应当主动将原证交回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5.有效期满换领居民身份证征收工本费标准:每张20元;损坏换领居民身份证征收工本费标准:每张40元。

1、申请人到省内具有居民身份证照相资格的照相馆拍摄身份证照片,告知需在梅州市办理居民身份证,领取《广东(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2、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受理后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申请人只需在表上签名确认)。
  3、约需40日后制好证件。
  4、如需申请快递领取的,要登记收件信息(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申请快递。

选择邮政部门速递30个工作日内速递到收证人;采用其他方式领取证件的4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收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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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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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自助办


梅州市户籍居民

年满16周岁的我市户籍居民因身份证有效期满换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截止日期前6个月或已过有效期满的)、丢失补领和损坏换证等三种原因申请身份证换(补)领的,可直接到自助办证厅申请受理业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印发《广东省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6﹞195号)

自助申办终端

县级

中队民警

1、申请人的《广东(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可在自助办证厅内的自助照相机自行操作取得,自备十元、二十元面额零钱)。
  2、银行卡。
  3、有效期满换证的使用本人此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和损坏换证请自带一张有效居民身份证用于开启自助办证厅大门。

1、申请人到省内具有居民身份证照相资格的照相馆拍摄身份证照片,告知需在梅州市办理居民身份证,领取《广东(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可在自助办证厅内的自助照相机自行操作取得第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
  2、申请人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自助申办终端设备”(受理机)受理具体流程:
  (1)申请人在受理机上选择业务类型(有效期满换证、丢失补领、损坏换证);
  (2)属有效期满换证的,受理机提示申请人放置居民身份证,读取核验是否符合有效期满换证条件,不通过的给予提示,读取不出来提示“无法读取,请与工作人员联系”,返回受理类型选择界面。属丢失补领、损坏换证的,申请人使用受理机输入公民身份证号码;
  (3)受理机显示申请人员公民身份证号码和名,姓用*号隐藏,比对人员是否符合自助受理条件,不符合的请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
  (4)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受理机录入相片。有效期满的,只能用相片回执号调取相片信息,丢失补领和损坏换证的可以选择使用相片回执号调取相片或历史相片(历史相片是指两年内办理居民身份证时使用过的相片);
  (5)采集申请人现场相片和手机号码,现场相片要清晰、容易辨认;如需采取邮政速递领取证件的,请录入邮政信息(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再对受理信息进行最终确认;
  (6)受理信息确认后,采集指纹信息;
  (7)自助缴款,申请人用本人银行卡刷卡缴款;
  (8)受理机打印《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缴费通知书》。

选择邮政部门速递30个工作日内速递到收证人;采用其他方式领取证件的4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收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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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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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70

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


在丰顺县居住的其他省、市户籍居民

有效期满、证件损坏需换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遗失居民身份证的,可向居住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未满16周岁的,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补领)。
  全国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居住本地、有《居住证》或就学证明的外省居民;非重号人员;根据条件可全国人口库中查到状态为未注销记录、可查询到全国身份证库该人身份证记录;最新身份证中的地址信息与部人口库中的地址信息应保持一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公安部三局《关于积极推进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按时全面落地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280号)、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6]195号)

镇级

镇级

户籍民警

1、下列身份证件之一:
  [1]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或户籍所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居民身份证;
  [3]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2、证明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需交验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居住证;
  [2]在居住地流管机构办理居住登记的,可提供流管机构核验过的居住登记材料;
  [3]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需提供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4]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需提供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
  [5]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3、本人的《广东(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4、未满16周岁由监护人携同前往申请换领的,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及亲属关系证明(如户口簿、出生证等)。
  5、现场采集指纹信息。
  注:按照省公安厅的规定,临时身份证须到户籍所在地户政窗口办理,不能在居住地办理。

1、申请人到省内具有居民身份证照相资格的照相馆拍摄身份证照片,告知需在梅州市办理居民身份证,领取《广东(梅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2、申请人到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
  3、约需60日后制好证件。
  4、如需申请快递领取的,要登记收件信息(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申请快递。

选择邮政部门速递30个工作日内速递到收证人;采用其他方式领取证件的6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收证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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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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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


中国公民

国内居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被盗的,本人可就近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或解除挂失)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公安部三局《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4号)、《关于积极推进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按时全面落地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280号)

镇级

镇级

户籍民警

1、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属集体户的,提供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原件)和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集体户所在单位公章或户籍所在派出所户口专用章)。
  2、本人到户政窗口现场申请挂失。
  注:1、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后又找回的,必须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就近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解除挂失,以免影响证件的使用。
  2、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被他人拾获后交给公安机关登记丢失招领的,丢失身份证的当事人可持本人户口簿到登记丢失招领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领取。

1、申请人就近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一律由公民本人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核校验公民的身份信息;申报挂失的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
  2、领取《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回执》。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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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


中国公民

群众拾获他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可就近交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由公安机关登记丢失招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公安部三局《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5]34号)、《关于积极推进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按时全面落地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280号)

镇级

镇级

户籍民警

1、拾获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2、拾获人的个人证件(可不提供)。
   
  注:丢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被他人拾获后交给公安机关登记丢失招领的,丢失身份证的当事人可持本人户口簿到登记丢失招领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领取。

1、捡拾登记:在全国公安派出所、户政大厅设立居民身份证丢失招领窗口,负责接收群众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统一录入全国捡拾居民身份证信息库,为丢失居民身份证的群众提供查询服务。
  公安机关要积极引导群众主动上交捡拾到的丢失居民身份证。对捡拾人交来的捡拾居民身份证,民警将进行核实:丢失人已补领新证的,按规定销毁捡拾证件并做好登记。对未办理丢失补领手续的,应当向丢失招领系统输入信息,有联系条件的要通知本人领取丢失证件。在丢失招领系统对证件信息、捡拾人信息进行登记。
 
  2、发还登记:
  发还丢失居民身份,公安机关应当校验领证人身份信息,拍照留存相关图像信息。丢失居民身份证已登记指纹信息的,发还时应当现场比对指纹信息。发还丢失居民身份后,要办理居民身份证解挂手续。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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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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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73

临时居民身份证


本市户籍居民

本市户籍居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身份证明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

镇级

镇级

户籍民警

1、《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2、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提供原件验证,不收缴)。

1、申请人到户籍地派出所户政窗口办理,立等可取
  2、梅州市内异地的2个工作日后到受理地派出所领取。

2个工作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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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74

居住证业务4项

居住证申领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级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地级以上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申领居住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九条;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粤公网发〔2019〕2081号)第三条

镇级

地市级

户籍民警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居住证相片回执。申领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相片回执;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回执。
  4.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注:“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居住地住址证明”,暨“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连续就读证明”包括,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在居住地居住登记满半年的,可凭持证人居住证和直系关系证明在居住地申领居住证;
  出生不满一年的婴儿,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和户口簿在父(母)的居住证登记中登记生育情况,与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享有同等权利。

1.受理(1个工作日)
  (1)核定是否“居住满半年”
  查询“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核定申领人是否已居住登记满半年,且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
  ①居住信息有效,居住时间已满半年,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围内已变更,可以申办居住证。
  ②属于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告知其居住时间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
  ③属于已在其他地市居住登记信息的,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注销在其他地市的居住登记信息。从登记之日起计算居住登记时间。
  ④未登记居住登记的,需先办理居住登记,从登记之日起计算居住登记时间。
  ⑤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居住已满半年的,可以办理居住登记后申办居住证。
  对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满半年的,需提交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满半年的材料。对在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申领居住证的,需提交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出具的住宿登记满半年的住宿证明,受理单位通过查询旅馆业住宿登记系统进行核实。
  (2)查验材料。当场审核申领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受理机关将进一步核实其居住登记信息是否虚假,如果属于虚假情况,一并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3)判断是否需收取工本费。工作人员查询是否首次办证。首次办证的免费。非首次办证的,申请人可以用原证件免费擦写,重新办理居住证的需收取20元工本费。
  (4)发放凭证。打印发放《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2.核实(3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核实申领人提交材料真实性,发现材料不实的,不予办证,并将结果告知申领人。核实无误的,提交县级公安机关签发。
  3.签发(1个工作日)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受理机构通过系统上传的受理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签发,生成制证信息发送制证。
  4.制证(2个工作日)
  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集中制证。
  5.分发(1个工作日)
  制证单位将制好证件按照受理单位进行分发。
  6.发放(2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单位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在信息系统中登记领取发放信息。
  选择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应在相应分发或发放环节时限内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

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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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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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居住证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的持证人。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居住证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的持证人。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十条;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3、《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粤公网发〔2019〕2081号)第四条;

镇级

县级

户籍民警

1.居住证;
  2.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4. 根据申请事由分别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注: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系统自动将居住证信息标注为中止状态。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居住登记信息被注销的,系统自动将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居住证不能办理签注。

1.受理
  查询“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核定申请人居住登记信息是否有效,居住证是否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
  (1)居住信息有效,居住时间满1年之日前1个月后,居住地址不变或居住地址本地市范围内已变更,予以办理居住证签注。
  (2)属于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信息,不予签注,告知其需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居住登记满半年后再申领居住证。
  2.擦写。当场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擦写居住证有效期限。如属本地市内居住地址已变更的,一并擦写居住地址。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进一步核实其居住证信息是否虚假,如果属于虚假情况,一并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

材料符合要求的,当场擦写居住证有效期限。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材料,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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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居住证补领、换领


1.补领。遗失居住证的。
  2.换领。居住证损坏或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

1.补领。遗失居住证的。
  2.换领。居住证损坏或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请补领、换领居住证。

1、《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3、《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粤公网发〔2019〕2081号)第五条

镇级

地市级

户籍民警

1.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属居住证登记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提交有关项目变更、更正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受理(1个工作日)
  (1)核定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是否有效。如果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有效,予以办理;经核查或经申报已注销居住登记信息,重新办理居住登记,告知其居住登记满半年后申领居住证。如属居住登记信息有效,居住证信息无效的,告知其按申领居住证办理。
  (2)收取工本费。
  (3)发放凭证。打印发放《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2.签发(1个工作日)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审核受理机构通过系统上传的受理信息,符合发证条件的,予以签发,生成制证信息发送制证。
  3.制证(3个工作日)
  地级以上市公安局集中制证。丢失补领和损坏换领的居住证沿用原居住证期限信息,项目变更、更正换领的居住证期限信息使用实际签发日期信息。
  4.分发(2个工作日)
  制证单位将制好证件按照受理单位进行分发。
  5.发放(3个工作日)
  受理机构通知申领人领取证件。申领人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领取。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受理单位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和原居住证,在信息系统中登记领取发放信息。
  选择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应在相应分发或发放环节时限内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

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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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注销居住证信息


对于主动申报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搬离原居住住址的流动人口,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的;
  流动人口逾期未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的,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已注销或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
  流动人口申请注销居住证的,注销并收回居住证。
  流动人口换领、补领居住证的;
  流动人口骗领居住证的;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原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注销。

对于主动申报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搬离原居住住址的流动人口,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居住登记的;
  流动人口逾期未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的,
  流动人口常住户口已注销或已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
  流动人口申请注销居住证的,注销并收回居住证。
  流动人口换领、补领居住证的;
  流动人口骗领居住证的;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以外其他地级以上市重新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居住证的,原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注销。

1、《居住证暂行条例》;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3、《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操作指引(试行)》(粤公网发〔2019〕2081号)第六条

镇级

镇级

户籍民警

1、主动申报注销的,需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因离开居住地市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离开注销证明原件;
  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核实流动人口已离开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不需要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3、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如手机App、警务通、微信等使用本人账号进行申报注销的,不需要另外提供材料。

对本人申请注销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查验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对本人只申请注销居住证,经核实,仍在居住,注销居住证信息,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对工作中发现离开的;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申报注销的,经核实确认后,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
  对骗领居住证的,注销居住证信息,如果核实居住登记有效,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换领、补领居住证的,系统自动将原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

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居住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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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各类证明出具2项

派出所出具证明9种情形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特殊情况的外地户籍的中国公民

公民在办理相关社会事务时,无法用法定身份证件证明的事项,需要公安派出所开具相关证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办理。派出所出具证明9种情形: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2、注销户口证明。3、亲属关系证明。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6、非正常死亡证明。7、临时身份证明。8、无犯罪记录证明。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如公民因重号(号)变更身份号码后需公安机关出具《公民身份号码更正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

镇级

镇级

分管户籍所领导

本人或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填写《公民办理证明申请表》,窗口民警经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查阅户籍档案,核实无误的当场出具。因特殊情况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在3个工作内办结。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因特殊情况需作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应在3个工作内办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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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公安局

政府网站、行政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其他

实时公开

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79

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


丰顺县户籍的中国公民

丰顺县辖区内的门楼牌变更导致居民户口簿、土地权利证书、房地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地址信息需相应变更的,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可以到辖区派出所出具门楼牌地址变更证明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 )、《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镇级

镇级

户籍民警

本人或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新旧门楼牌、房产证明材料。

申请人填写《公民办理证明申请表》,窗口民警经查询门楼牌编制档案,核实无误的当场出具。

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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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公安局

政府网站、行政服务大厅、便民服务窗口、村(社区)政务公开栏、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其他

实时公开

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80

四、门楼牌地址管理

门楼牌编制安装



本县范围内的公民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建筑物单元和房屋等

本地合法建筑物:房屋、院落等建筑物必须是经本市国土房管、规划部门批准建设,且地面以上首层或建筑物可见层门口建好、楼梯位置确定。
  本县范围内的公民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建筑物单元和房屋及相对封闭的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办公区)等应编制门(楼)牌(门牌、楼牌、单元牌、户(室)牌):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大道、路、街、巷两侧的院落、独立门户设置门牌。使用门牌的住宅小区、商业区、工业区等院落内的建筑物设置楼牌。

1、《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17〕64号);
  2、关于传发《广东省公安机关“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规范(试行)》和《广东省公安机关“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公网发〔2017〕1577号);
  3、《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门楼牌管理办法的通知》(梅市府办〔2014〕22号)第十五条;

镇级

县级

户籍民警

一、申请单位或个人领取《丰顺县门楼牌申请安装审批表》,提交以下材料:
  1、城镇建筑物。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商品住宅的门楼牌号由开发单位统一申请)应在申请房产测绘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楼牌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资建设单位的工商执照(复印件);(2)土地权利证书、其他合法有效的产权证明;(3)规划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国家机关批准建设的其他文件;(4)(建筑物的命名、更名须经地名管理部门审批的)地名管理部门关于建筑物的命名、更名的审批文件(复印件)。
  2、农村建筑物。持以下材料之一办理:(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平面附图;(2)《宅基地证》、房屋四至图;(3)规划部门和国土房管部门核发的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办理。
  3、产权分割建筑物。已编列门牌的建筑物,因产权分割确实需要增加门牌的,需提交规划部门同意产权分割的相关材料、产权人的分割协议书及相关图纸材料办理。
  二、公安机关对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重新编制门牌:
  1、因旧城改造、改建或城市建设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2、因道路扩建、改建,道路名称经民政部门批准变更,造成门楼牌混乱的;
  3、门楼牌重编、单双号混编的;
  4、建筑物不临大道、路、街、巷却以大道、路、街、巷名称编门楼牌号的。
  公安机关重新编列门楼牌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建筑物产权人;新门楼牌更换安装后,旧门楼牌可过渡使用3个月。
  三、变更门牌。产权人持建筑物相关职能部门核发的所有权证明(即房地产权证或权属证明书、共有权证、宅基地证等)或规划部门变更规划的证明材料等办理。属多户住宅或共有产权的房屋、院落等建筑物,还应征得所有产权人同意。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因下列原因,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门牌号地址变更证明》,凭《门牌号地址变更证明》到相关部门办理地址变更手续。
  1、原地址、建筑物地理位置不变,但由于原地址与现标准地址不一致或因门楼牌编制方法改变导致门楼牌号发生变更的。
  2、有原地址和门牌号,但建筑物地理位置发生变更的。
  3、建筑物名称发生变化需要变更的。
  4、门牌号变更导致“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土地权利证书、房地产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需相应变更的。

1.受理审核。(8个工作日)
  (1)窗口受理。(1个工作日)
  符合门楼牌编制条件的,在“广东省人口管理工作平台”“门楼牌管理” 受理登记相关信息,当场打印发给《受理回执》。
  (2)核实编号。(5个工作日)
  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房屋建筑地理位置,确定门楼牌编号、绘制门楼牌编制安装平面示意图、采集建筑物楼层房号及中心点坐标。
  (3)领导审核。(2个工作日)工作人员完成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所分管领导在“广东省人口管理工作平台”“门楼牌管理” 审核批准。
  2.制作安装。(30个工作日)
  (1)门牌制作。(20个工作日)
  对新编制门牌或已装门牌因装修损毁要求补安装的,申请人可凭派出所出具的“房屋建筑地址确定证明”到广告公司按规格制作安装门牌,也可县局职能部门联系中标门牌制作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制作好门牌(制作经费自行承担,市场询价小号5元/块)。
  (2)门牌分发。(5个工作日)
  对前期统一编制门楼牌区域已预留门牌的,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工作人员找出对应门牌(或县局治安管理大队四中队收到门牌制作公司制作好的门牌),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受理单位;受理单位在“广东省人口管理工作平台”“门楼牌管理”打印《通知书》,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门牌。
  (3)门牌安装。(5个工作日)

受理审核编制8个工作日;制作安装3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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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81

五、流动人口管理3项

申报居住登记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县居住的外省户籍居民或跨地级市本省户籍居民

外省户籍居民和在本省跨地级市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县居住半年以上的公民,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申报居住登记。
 
  注:
  《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一)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二)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三)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1、《居住证暂行条例》;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3、《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第一条;
  4、《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5、《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一标三实”基础信息采集应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公通字〔2017〕64号)

镇级

镇级

户籍民警

1.如实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需提供代申报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3.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报人相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相片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相片。
  注:“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指临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驾驶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
  “居住地住址证明”暨“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连续就读证明”包括,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1.受理审核。(5个工作日)
  (1)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审核流动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实户口所在地,判断是否属于跨地级以上市流动人口。必要时,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的真实性。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予登记;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记。如已录入系统的,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2)自助申报。通过各类自助申报终端申报的,申报信息流转至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系统即时以待办任务方式告知受理机构人员,受理机构工作人员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审核未通过信息传输到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
  2.登记打印
  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居住相关信息,完成居住登记。
  窗口受理的,当场打印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自助申报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审核通过信息传输到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到辖内受理机构领取居住登记凭证。

工作人员审核流动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并核实户口所在地,判断是否属于跨地级以上市流动人口。必要时,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居住地址的真实性。符合登记条件的,在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登记居住相关信息,完成居住登记。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不予登记;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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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县居住的外省户籍居民或跨地级市本省户籍居民

居住登记项目变更的流动人口。因错误登记,需要更正项目的流动人口。

1、《居住证暂行条例》;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3、《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第二条

镇级

镇级

户籍民警

1.如实填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申报表》;
  2.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变更的,同时提交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其他项目变更的,提交变更说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1.受理审核(10个工作日)
  (1)窗口受理。工作人员审核流动人口提供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上门核实。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变更更正。
  (2)自助申报。通过各类自助申报终端申报的,申报信息流转至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系统即时以待办任务方式告知受理机构人员,受理机构工作人员自接收转来数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审核未通过信息传输到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
  对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和姓名的,受理机构需将有关材料逐级报市级公安机关流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变更更正。逐级上报核准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2.变更更正
  符合变更条件的,受理机构完成变更更正。窗口受理的,当场发给《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如已办理居住证的,对居住地址变更的,擦写居住证居住地址;对主要项目(包括公民身份号码、姓名、性别、民族、户籍地址和相片)变更更正的,收取工本费,换领居住证,收回旧证。
      自助申报的,广东省流动人口信息系统将审核通过信息传输到申报终端,提醒申报人携带身份证到辖内受理机构领取居住登记凭证。如已办理居住证的,同时提醒其到受理机构擦写居住证居住地址或者换领居住证。

1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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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83

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县居住的外省户籍居民或跨地级市本省户籍居民,经核实其已离开原住址

注销居住登记对象
  主动申报注销的对象:本人,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
  在工作中发现的对象:工作巡查走访中发现流动人口离开的;在系统核查中发现办理居住地常住户口登记的,常住户口被注销的,到其他地市申报居住登记;经举报或工作中发现虚假登记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1、《居住证暂行条例》; 
  2、《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
  3、《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粤综治委人口办〔2017〕11号)第二条

镇级

镇级

户籍民警

1、主动申报注销的,需根据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因离开居住地市申报注销居住登记或居住证的,提供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提供用人单位或学校出具盖有公章的离开注销证明原件;
  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出租屋主或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租房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2、在工作中主动发现并经核实流动人口已离开的,应及时登记有关情况并予以注销,不需要注销对象提供材料。
  3、通过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如手机App、警务通、微信等使用本人账号进行申报注销的,不需要另外提供材料。

对本人申请注销居住登记的;用人单位、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出租屋主或代理人申报流动人口已离开的,查验所提交申报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对本人只申请注销居住证,经核实,仍在居住,注销居住证信息,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对工作中发现离开的;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助申报终端申报注销的,经核实确认后,注销居住登记信息和居住证信息。
  对骗领居住证的,注销居住证信息,如果核实居住登记有效,不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换领、补领居住证的,系统自动将原居住证信息标注为注销状态。

符合条件的,予以注销居住登记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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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公开

县、镇

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84

六、公共服务事项4项

人口信息查询4项

个人寻亲


广东省户籍人口

个人因寻亲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可申请查询广东省户籍人口简项信息,但不能查询其家庭成员信息。已注销的户籍人口信息不提供查询结果,申请人需前往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核实。

1.《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广公治字[2016]619号)              2.《关于印发新修订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9]909号文)

县级

县级

中队民警

1、个人书面申请书(查询理由说明)和有关印证材料。
  2、 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3、按要求填写的《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介绍信、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说明:
  1查询人到受理单位提出查询申请,不接受电话或网络查询。
  2查询结果统一加盖“丰顺县公安局户口专用章”。要求查询申请人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没有查询结果的,受理民警应口头告知查询申请人,不提供相关证明,并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情况中备注。
  3查询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信息的,一经查证属实的,将情况通报给查询申请人所在单位或其单位主管部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受理:民警逐一核实查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中填写受理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严格遵照法院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案部门出具的协查函核定被查询人,使用广东省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查询结果;对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查询申请人。
  二、查询结果统一加盖查询受理单位户口专用章或地市公安户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查询专用章后交给查询申请人,要求查询申请人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没有查询结果的,受理民警应口头告知查询申请人,不提供相关证明,并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情况中备注。
  三、因查询申请人所提交的被查询人信息错误或缺失等无法查询或核查的,或者查询结果无法确定的,受理民警应告知查询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并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情况中备注。
  四、对因诉讼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一般应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如果遇到查询数量过多或系统、网络故障等情形时,可以先予以审核受理,打印好查询结果后,再通知查询申请人前来领取。对因寻找亲人等其他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口头告知查询结果。

证件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当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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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个人或企事业单位诉讼


广东省户籍人口

个人或企事业单位因诉讼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可申请查询广东省户籍人口简项信息,但不能查询其家庭成员信息。已注销的户籍人口信息不提供查询结果,申请人需前往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核实。

1.《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广公治字[2016]619号)              2.《关于印发新修订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9]909号文)

县级

县级

中队民警

1、法院或仲裁机构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必须注明查询主体和被查询人)。
  2、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企事业单位委托个人申请的,应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还需提供单位(公司)授权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 按要求填写的《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4、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一、受理:民警逐一核实查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中填写受理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严格遵照法院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案部门出具的协查函核定被查询人,使用广东省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查询结果;对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查询申请人。
  二、查询结果统一加盖查询受理单位户口专用章或地市公安户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查询专用章后交给查询申请人,要求查询申请人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没有查询结果的,受理民警应口头告知查询申请人,不提供相关证明,并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情况中备注。
  三、因查询申请人所提交的被查询人信息错误或缺失等无法查询或核查的,或者查询结果无法确定的,受理民警应告知查询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并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情况中备注。
  四、对因诉讼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一般应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如果遇到查询数量过多或系统、网络故障等情形时,可以先予以审核受理,打印好查询结果后,再通知查询申请人前来领取。对因寻找亲人等其他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口头告知查询结果。

证件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当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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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委托律师诉讼


广东省户籍人口

律师因诉讼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可申请查询广东省户籍人口简项信息,但不能查询其家庭成员信息。已注销的户籍人口信息不提供查询结果,申请人需前往原户籍注销地公安机关核实。

1.《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广公治字[2016]619号)              2.《关于印发新修订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9]909号文)

县级

县级

中队民警

1、律师个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2、律师执业证。
  3、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4、当事人或委托单位授权委托书。
  5、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属单位委托的提供单位盖章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 按要求填写的《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介绍信、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一、受理:民警逐一核实查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中填写受理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严格遵照法院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案部门出具的协查函核定被查询人,使用广东省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查询结果;对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查询申请人。
  二、查询结果统一加盖查询受理单位户口专用章或地市公安户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查询专用章后交给查询申请人,要求查询申请人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没有查询结果的,受理民警应口头告知查询申请人,不提供相关证明,并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情况中备注。
  三、因查询申请人所提交的被查询人信息错误或缺失等无法查询或核查的,或者查询结果无法确定的,受理民警应告知查询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并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情况中备注。
  四、对因诉讼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一般应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如果遇到查询数量过多或系统、网络故障等情形时,可以先予以审核受理,打印好查询结果后,再通知查询申请人前来领取。对因寻找亲人等其他需要查询或核查人口信息的,口头告知查询结果。

证件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当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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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国家机关单位侦查办案


广东省户籍人口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委等国家机关单位因侦查办案等工作需要,可申请查询广东省户籍人口信息及同户(家庭户)人员信息。

1.《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的通知》(广公治字[2016]619号)               2.《关于印发新修订广东省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广公(治字[2019]909号文)

县级

县级

中队民警

1、单位证明,如介绍信或协查函(列明具体查询需求)。
  2、查询人的工作证或居民身份证。
  3、按要求填写的《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介绍信或协查函、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一、受理:民警逐一核实查询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中填写受理审核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严格遵照法院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案部门出具的协查函核定被查询人,使用广东省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打印查询结果;对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查询申请人。
  二、查询结果统一加盖查询受理单位户口专用章或地市公安户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查询专用章后交给查询申请人,要求查询申请人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没有查询结果的,受理民警应口头告知查询申请人,不提供相关证明,并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情况中备注。
  三、因查询申请人所提交的被查询人信息错误或缺失等无法查询或核查的,或者查询结果无法确定的,受理民警应告知查询申请人补充相关信息,并在《人口信息查询登记表》签收情况中备注。

证件齐全、经核实无误的,当场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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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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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证件须真实、合法、有效

(四)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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