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链接: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
近日,市政府向社会公布了新制定的《梅州市消防水源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制定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
消防水源对消防灭火和应急救援至关重要,是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消防灭火用水的主要来源,也是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当前,我市消防水源管理存在一定问题亟需解决,一是消防水源建设滞后,市政消火栓仍有欠账,缺乏维护保养;二是消防水源管理混乱,缺乏统一规划管理。针对以上问题,为加强对本市消防水源的管理,有必要制定相关办法,解决消防水源建设、维护保养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
《办法》的立法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定范围,符合我市的立法权限要求。其主要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36122—2018)《消防水源管理规定》(公消〔2000〕67号)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制度设计
(一)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规定了相关职责。
一是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依据、具体适用范围和适用对象;二是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二)规范了消防水源的相关规划和建设行为。
一是第六条对消防专项规划的编制中消防水源部分的内容和其他专项规划涉及消防水源的要求进行了相应规定;二是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了消防水源的相关建设责任、相关建设要求和技术标准;三是第十条明确了消防水源资料报送的相关要求。
(三)明确了消防水源使用和维护的相关要求。
一是第十一条规定了消防水源的用途及相关使用要求;二是第十二条专门对供水单位相关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三是第十三条明确了不同类型消防水源的维护责任人;四是第十四条规定了消防水源维护保养的相关要求。
(四)规定了消防水源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是第十五条对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及内容等进行了明确;二是第十六条规定了消防水源信息管理的相关要求;三是第十七条对拆除和迁移消防水源的程序等进行了规定;五是第十八条规定了妨害消防水源的相关禁止行为。
(五)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等。
一是第十九条明确了相关妨害消防水源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第二十条规定了实施其他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对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相关行为的责任追究要求;四是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办法》的施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