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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2017-12-22 08:59:37   点击:- 【 字体: 】  

  原文链接:《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丰顺县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完善,从总体来看,我国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生存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在家庭、政府和社会关爱下健康成长。同时,也有一些儿童因家庭经济贫困、自身残疾、缺乏有效监护等原因,面临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全社会予以关心帮助。为此,亟需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编密织牢兜底保障网。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简称《意见》)精神,完善我省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困境儿童的合法权益,省政府于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129号,简称《实施意见》)。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分类保障、关爱并重,立足基层、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专业服务的基本原则,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儿童保护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到2020年,全省困境儿童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保障体系更加健全,困境儿童监护制度更加完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关爱保护儿童的意识普遍增强,困境儿童成长环境更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第二部分,保障范围。明确困境儿童定义,由于儿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发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会予以关心帮助的儿童都属于困境儿童范畴。明确困境儿童分类,主要包括孤儿、自身困境、家庭困境、安全困境和临时困境儿童五类,并细化了每类困境儿童的类别。

  第三部分,实施分类保障。根据我省实际,针对困境儿童生存发展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分别从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监护等六方面对困境儿童保障作出制度性安排。在基本生活保障上,按照不叠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按政策落实孤儿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将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以个人为单位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标准全额享受低保。在医疗保障上,孤儿、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特困供养儿童等困境儿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将相关残疾儿童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教育保障上,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取得办园许可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增设附属幼儿园或幼教班(部),开展学前教育。在监护保障上,完善孤儿安置渠道;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的同时,对监护缺失、监护不力和监护不当的困境儿童,分类明确了替代监护的责任主体和相应程序,同时对缺少监护人的服刑人员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未成年子女等做了相应安排。另外,要求加强残疾儿童福利服务和流浪儿童救助保护。

  第四部分,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分别从完善基层儿童福利服务体系、加强部门协作联动、加强困境儿童救助机构建设、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四方面对建立困境儿童保障工作体系提出了具体要求。《实施意见》要求构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三级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网络,设立由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逐步拓展完善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功能,辐射城乡社区,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的替代照料、养育辅导、专业康复和矫治等福利服务;发挥群团组织优势开展帮扶服务,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困境儿童托养照料、康复训练等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困境儿童社会工作服务。

  第五部分,加强工作保障。要求各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资金保障、强化督查落实、加强宣传引导。

  三、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在贯彻国务院文件的基础上,加强探索创新,体现以下广东特色:

  一是细化困境儿童分类。明确困境儿童主要包括五类并分别对各类困境儿童类别进行了细化:(一)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二)自身困境儿童。是指因自身残疾、疾病等原因导致康复、教育、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的儿童;(三)家庭困境儿童。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以及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包括:父母双方弃养、重病或重残、在押服刑(含强制隔离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弃养、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弃养,另一方重病、重残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残等;(四)安全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五)临时困境儿童。是指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儿童。

  二是扩大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将父母双方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纳入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断完善困境儿童保障体系。

  三是提高困境儿童医疗保障水平。明确孤儿医疗救助按照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执行。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下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四是突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针对广东实际,增加“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内容,作为实施困境儿童分类保障的一项重要制度性安排;

  五是加强基层儿童福利服务队伍建设。要求设立由村(居)委员会委员担(兼)任的儿童福利督导员或儿童权利监察员,明确工作职责,有利于保持人员队伍的稳定性和促进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持续开展;

  六是落实困境儿童安置资金保障。明确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要为困境儿童在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或临时监护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落实相关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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