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发展普惠金融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和农村普惠金融建设充分利用保险职能,提高人民群众的风险抵抗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灾致贫”现象,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提高救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根据2016年2月2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十四届〔2016〕第2次)精神,县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县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从2019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12日止)。
一、保险范围
凡在丰顺县区域内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人口以及在丰顺县公安局派出所办理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或相关工作单位的工资册、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丰顺区域内人口,均为保险保障对象。
二、方式
本县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采取逐年协议统保的承保方式,由县政府授权县民政局统一与人保财险丰顺支公司签订统保协议和办理保险相关手续。
三、保险责任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居民人身伤亡、经公安部门、法院等有权认定机关确认人员失踪等事故,人保财险丰顺支公司按照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1.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特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2.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3.森林火灾;
4.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认定见义勇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