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县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是根据贯彻落实国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发展普惠金融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推动我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和农村普惠金融建设充分利用保险职能,提高人民群众的风险抵抗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因灾致贫”现象,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提高救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需要,根据2016年2月2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十四届〔2016〕第 2次)精神,县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县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从 2020年 3月 13日至 2021年 3月12 日止)。就通知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文件背景
为最大限度避免“因灾致贫”现象,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作用,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提高救助能力,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保险方案。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根据2016年2月29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十四届〔2016〕第 2次)精神,县政府决定继续在全县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从 2020年 3月 13日至 2021年 3月12 日止)。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1)2016年2月向县人民政府请示《关于在我县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请示》,常务会议已通过。
(2)根据2017年、2018年、2019年年度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续保工作的请示,签订各年度的保单。
四、主要内容说明
全文由五个部分组成:
1、保险保障对象:
凡在丰顺县区域内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人口以及在丰顺县公安局派出所办理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或相关工作单位的工资册、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丰顺区域内人口,均为保险保障对象。
2、承保方式:
本县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采取逐年协议统保的承保方式,由县政府授权县应急管理局统一与人保财险丰顺支公司签订统保协议和办理保险相关手续。
3、保险责任
①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居民人身伤亡、经公安部门、法院等有权认定机关确认人员失踪等事故,人保财险丰顺支公司按照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进行赔付:
②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特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 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
③在上述自然灾害中的抢险救灾行为;
④森林火灾;
⑤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认定见义勇为行为。
4、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特别约定:
①丰顺县户籍常住人口(含外来人员)被保险人共400000人。
②每人人身伤亡最高赔偿限额20万元(含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医疗费用每次事故免赔额100元,给付比例80%。)每人累计赔偿限额20万元,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1000万元。
③责任范围:按《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条款执行。
④出险时按丰顺县公安局、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为准。
⑤外来户籍人口在丰顺范围内出险按丰顺县公安局、派出所的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工资册相关证明工作或居住三个月以上才负保险责任。
⑥附加“意外溺水身亡保险”:其中14周岁(含)以下儿童及18周岁以下孤儿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为10万元,该两类人员外的户籍人口因意外溺水死亡每人赔偿限额为5万元,其中因意外溺水抢救住院治疗费用每人限额为1万元。
⑦附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二级(含)及以上公立医院或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治定点医院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因该传染病在保险期间内身故的,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赔付身故保险金10万元。
⑧在保险期间内,如受害方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当地民政局提供人员清单为准),则每次事故每人死亡、残疾责任限额为30万元。
5、由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或费用,人保财险丰顺支公司不负责赔偿: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②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③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④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⑤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⑥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6、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任何财产损失;
②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③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
④居民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⑤精神损害赔付或其它任何间接损失;
⑥非洪水期的居民溺水身亡或正常游泳、戏水导致的居民溺水身亡;
⑦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⑧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⑨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五、保险费用及赔偿标准
本县投保人数为丰顺县区域内具有本县户籍的常住人口以及在丰顺县公安局派出所办理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或相关工作单位的工资册、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外来常住丰顺区域内人口 40万人,每人每年以 2元投保。在保险期限内,因上述保险责任范围事项原因导致人身伤亡、失踪的每人责任赔偿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20万元。造成人员残疾的,按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列明的给付比例乘以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予以赔偿,造成住院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2万元/人(特别说明:被保险人如有出险,有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扣除 100元免赔后,在保险金额内按80%的比例给付保险金,当实际住院医疗费按规定计算仍超过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 20000元赔付),但本保单合同每人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得超过 20 万元。
1、保险费用筹措及拨付办法:
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费用由县政府审批后经县财政局拨付(由人保财险丰顺支公司申请,县应急管理局审核,县财政局拨付)。
2、赔偿处理办法:
①灾害发生后,所在镇(场)指定人员及时拨打 95518 或0753-6633187人保财险丰顺支公司报案,同时通知所在镇(场) 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部门。
②造成人员死亡的,须提供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身份证及所在镇(场) 负责此项工作的相关部门出具的关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确认书。因上述保险责任造成人员失踪的,须提供公安部门、法院等有权认定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材料。人员伤残的,须提供合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证明及伤残人员身份证。
③灾害发生的所在镇(场)协助办理索赔申请以及相关手续后报县应急管理局核定再报人保财险丰顺支公司。
④人保财险丰顺支公司接到索赔申请并经核实确属保险责任确认赔偿金额后,在 10 个工作日内给予赔付。赔款由人保财险丰顺支公司直接划至保险事故当事人(或法定受益人)账户。
六、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抓紧抓实。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统一认识,把实施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作为民生保障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保险费用;各镇(场)要切实维护好群众利益,一旦出险要及时与人保财险丰顺支公司联系,协助他们做好索赔工作,尽量让受灾群众在第一时间内得到正当理赔服务。人保财险丰顺支公司作为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承保单位,要密切与有关部门配合,简化理赔程序,让受灾民众及时得到赔付。
2、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各相关部门要想群众之所想, 急群众之所急,切实为群众提供索赔必需的手续资料。必要时,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协助被保险人办理索赔申请及相关手续;气象部门负责出具自然灾害气象证明;公安部门负责出具死亡原因证明; 林业部门负责森林火灾的认定;自然资源部门出具地质灾害证明;伤残等级鉴定机构负责出具伤残等级证明。
3、多措并举,加大宣传力度。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是一项崭新的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因此各级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横幅、标语、宣传车、会议等各种有效途径,把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的目的、意义、保障对象、保险范围、理赔标准、手续处理等广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七、典型案例
2016年10月21丰顺区域受“海马”台风袭击 ,汤坑镇邓屋村的村民吕美虹在屋外被台风刮来的铁片割伤死亡,八乡山镇苏坪村村民曾祥圳在留隍镇富足村进行河道改造工程抢险时,意外落水死亡,经人财保险公司核实及时按保单约定各赔付20万元。
2019年10月的黄金镇两小孩彭圣安,刘伟(分别是11岁)在黄金河游泳时,课外溺水死亡,2019年9月21日,八乡山镇蝉联村小孩张智在溪里游泳时,不幸溺水死亡,2019年6月22日,潘田镇中心村小孩陈锦涛在新联村铁寮铺溪边游泳时不幸溺水死亡。经人财保险公司核实及时按保单约定各赔付10万元。
近几年来,受灾出险都得到人财保险公司的及时赔付,使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政府的温暖和关怀,2020年度续保丰顺县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期限自2020年3月13日零时至2021年3月12日24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