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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相关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2021-08-16 18:13:06   点击:- 【 字体: 】  

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送审稿)》起草说明

丰顺县农业农村局拟定了规范性文件《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府法[2016](75)号)和《梅州市法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知道意见》(梅市法制[2018]14号)有关要求,就文件制定的有关事宜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背景

为规范县级农业龙头企业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进一步扶优扶强农业龙头企业,推动乡村产业发展,促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有关文件要求,我县需抓紧制定出台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办法,加快开展认定,确保县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可行性和必要性

(一)可行性

我县现有省级农业龙头企业12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23家。预计未来5年内涉及耕种、水产养殖、农产品配送的农业企业有100家左右,估计有10家左右可以达到县级农业龙头企业标准。

(二)必要性

一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农业龙头企业在越来越多的领域发挥作用,成为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引领力量,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是全省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的重要基础。二是《关于做好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19]646号),要求加强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发展工作。

三、制定《办法》的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2016〕136号)、《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7〕3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14〕200号)、参照《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09〕90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起草。

四、主要措施

1、明确企业主营业务比例。要求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销售服务收入(交易额)必须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

2、明确企业规模要求。根据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不同规模要求,重点明确注册资本、年销售收入、资产总值、固定资产等主要指标要求。

3、明确企业效益要求。要求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50%。

4、明确企业带动能力要求。根据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相应的带动要求。

5、明确企业禁入条件。对企业在申报和监测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等8类情形明确不予认定或取消命名。

6、明确认定、监测程序。采用“分级审核、网上公示”的认定、监测程序,原则上每2年监测评价一次。

五、征求意见及处理情况

于2020年12月15日征求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丰顺县税务局、县环境保护局、中国人民银行丰顺县支行、各镇(场)意见。并在2020年12月24日-2021年1月7日在县政府门户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各部门对修改后的《办法》均同意,公示期间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


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草案条文注释)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7〕3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90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文主旨】:本条关于本办法制定的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本县认定县级龙头企业工作严重滞后,有必要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县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管理。本办法的制定主要参照《关于印发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的通知》(梅市府办〔2009〕90号)。

【条文依据】: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7〕3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广东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粤农〔2007〕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借鉴参考】: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梅市发〔2007〕31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7〕32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参照《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梅市府办〔2009〕9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指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经县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

【条文主旨】:本条是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范畴的规定。

【条文依据】: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

【借鉴参考】: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农户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守法经营,财务管理规范,经梅江区人民政府批准确认的企业。

第三条【认定原则】 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原则的规定。

【条文依据】: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三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借鉴参考】: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三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作用,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政策规定】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和我县有关政策优惠。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享受政策的规定。

【条文依据】: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和我市有关政策优惠。

【借鉴参考】: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四条 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政策扶持和我区有关政策优惠。

第五条【认定标准】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七大类考核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农产品营业额必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同时食用类企业必须具有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和近1年生产经营记录档案(包括投入品使用、生产作业、产品销售)作为申报县农业龙头企业前置条件。
(二)企业规模(以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为准,需与企业会计账一致,25分)。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年销售收入、资产总值、固定资产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注册资本(金):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500万元的,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注册资本(金):60万元以上(含6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年销售收入:达到6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600万元的,每超过15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2)年交易(经销)额:0.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0.5亿元的,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县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后报县政府确认。
(三)企业信用(以相关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5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3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2分;符合D级纳税人条件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记0分。

3、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为标准,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企业因没有发生贷款而没有银行信用评级,且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视同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由拟申报企业自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或分中心申请企业信用报告。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以资产负债表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的计0分。

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1、企业带动农户数100户计20分,养殖类带动农户数为50户计20分(有10份购销合同、30%农户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达不到不得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增加纯收入500元的计15分,达不到不得分。

(六)企业生产基地(含加工、销售基地)(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25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1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5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1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25亩以上,或糖蔗面积1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25亩以上。 
  2.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15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25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50亩或网箱养殖500平方米以上,或年产量1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0.5万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6.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7.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4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5至第7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规定。

【条文依据】: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五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七大类考核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农产品营业额必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以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25分)。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注册资本、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000万元的,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2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2500万元的,每超过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750万元以上(含75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3.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3.5亿元的,每超过7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达不到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3)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7500万元以上(含7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市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后报市政府确认。

(三)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5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3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2分;符合D级纳税人条件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记0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企业因没有发生贷款而没有银行信用评级,且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视同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以具备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数据为准,5分)。

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的计0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1.企业带动本市农户10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10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单纯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的企业,带动本市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500户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超过5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纯收入超过1000元的,每增加10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50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5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2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50亩以上,或糖蔗面积2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50亩以上。 

2.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30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2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10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100亩或网箱养殖1000平方米以上,或年产量2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1万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6.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7.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4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5至第7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借鉴参考】: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五条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共七大类考核指标,考核以百分制计分。

(一)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民营、外资企业及农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等。

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经营农产品营业额必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25分)。

分别按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等四种类型企业,根据资产总值、固定资产、年销售收入等四项指标进行考核。

1﹒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10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1000万元的,每超过1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70万元以上(含7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2﹒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

(1)年销售收入:达到1500万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1500万元的,每超过3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3﹒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

(1)年交易(经销)额:1.5亿元的计20分,达不到的计0分;超过1.5亿元的,每超过3.500万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资产总值和固定资产:资产总值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若两项指标中一项达不到的扣2分,最高扣4分。

4﹒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鉴于该类企业的特殊性,不作规模上的具体限定。对其考核与认定由梅江区派出的考核组根据市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区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后报梅江区人民政府确认。

(三)企业信用(以相关部门证明为准,15分)。

1﹒企业审核年度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符合A级纳税人条件的计5分;符合B级纳税人条件的计3分;符合C级纳税人条件的计2分;符合D级纳税人条件的计0分。

2﹒企业不欠职工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的记5分,若有一项不达标的记0分。

3﹒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企业因没有发生贷款而没有银行信用评级,且在金融部门没有不良记录的视同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含50%)的计5分,高于50%的计0分。

(五)企业带动农户能力(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契约或“订单农业”方式为准,35分)。

企业通过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企业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1﹒企业带动本区农户800户的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农户超过80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单纯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的企业,带动本市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250户计15分,达不到的计0分;带动养殖业(含畜禽渔及珍稀动物养殖)农户超过250户的,每增加50户,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2﹒企业所带动的农户从产业化经营中户均年增加纯收入600元的计10分,达不到的计0分;增加纯收入超过600元的,每增加50元,增计1分,最高增计5分。

(六)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凭证或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准,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250亩以上,或蔬菜面积200亩以上,或水果面积200亩以上,或茶叶面积100亩以上,或花卉面积30亩以上,或糖蔗面积100亩以上,或其他种植面积30亩以上。

2﹒养殖企业:肉禽年出栏量15万只以上,或蛋禽存栏量10万只以上,或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或牛年出栏量250头以上。

3﹒水产养殖企业:池塘养殖面积50亩或网箱养殖500平方米以上,或年产量100吨以上。

4﹒木材加工利用企业:造林面积在0.5万亩以上。

5﹒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6﹒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7﹒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上述第1至第4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第5至第7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七)企业产品竞争力(以企业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准,10分)。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4﹒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有其中一项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5﹒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有其中一项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有知识产权记录(有专利证书或商标注册证)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第六条【认定标准】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规定。

【条文依据】: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六条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综合得分75分至80分的企业,可列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在分数相同的情况下,下列三类企业有优先权:

(一)以本地产的果、菜、粮、油、水产品、畜禽产品、林特产品为主要加工对象的加工型企业;

(二)以本地农产品为主要购销对象的流通型企业;

(三)以农科技术开发为主的科技型企业。

【借鉴参考】: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六条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附表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和附表3《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综合得分75分至80分的企业,可列为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

第七条【认定标准】 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镇级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数和农户户均年增加纯收入相关证明材料;

(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和依法纳税证明等情况证明;

(八)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九)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认定标准的规定。

【条文依据】: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有资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借鉴参考】: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六条申报企业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写附表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和附表3《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和信用等级证明;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凭证或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六)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农村经纪人、农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农产品购销、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和占所带动农户5%的农户名册(姓名、住址、联系电话)或相关证明材料;

(七)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企业分税种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八)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等情况证明;

(九)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或有机食品证书复印件;

2﹒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复印件;

3﹒省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复印件;

4﹒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复印件;

5﹒专利证书复印件;

6﹒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7﹒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经考核,综合得分80分以上的企业,方可列入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候选对象;综合得分75分至80分的企业,可列为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

第八条【申报程序】 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程序的规定。

【条文依据】: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八条 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借鉴参考】: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七条 每年统一组织一次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

第九条【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下达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镇(场)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报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接受企业申报的镇(场)农业农村部门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示负责;

(三)各镇(场)农业农村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以镇政府(埔寨农场)的名义向县农业农村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程序的规定。

【条文依据】: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由市农业局下达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局提出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申请。实行“首问责任制”,即接受企业申报的县(市、区)农业局应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以示负责;

(三)各县(市、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当地政府同意后,以县(市、区)政府的名义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市属申报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借鉴参考】: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一)由区农业农村局下达申报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通知;

(二)申报企业向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街道)人民政府在核对企业有关凭证材料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后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审核认定】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

(二)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县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县农业农村局将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县政府审查确认,然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审核认定的规定。

【条文依据】: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

(二)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名单,在《梅州日报》、《梅州市政府网》、《梅州市农业信息网》、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市农业局将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然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对评定企业授予“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借鉴参考】: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九条 审核及认定程序:

(一)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梅江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经梅江区人民政府审定通过后,在《梅江区人民政府网站》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将名单及有关资料报区政府审查确认,再由区农业农村局发文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和梅江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公布名单,评定企业授予“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监测管理】 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1日前填报《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纸质和电子档,送交县农业农村局审核、汇总。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管理的规定。

【条文依据】: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1日前填报《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送交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审核、汇总后于当月5日前报市农业局。

【借鉴参考】: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十条 对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一年一次的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在每年的2月1日前填报附表3《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报送梅江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二条【监测管理】 对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

(一)由县农业农村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

(二)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文件所列材料,报所在镇(场)农业农村部门。

(三)镇(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本地被考核监测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镇(场)农业农村部门名义报县农业农村局。 

(四)县农业农村局委托第三方对被监测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经县农业农村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为考核监测合格的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县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县农业农村局将相关资料报县政府审查确认后,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文公布。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丰顺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管理的规定。

【条文依据】: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对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  

(一)由市农业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

(二)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按第七条所列材料,报所在县(市、区)农业局;市属企业由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

(三)县(市、区)农业局负责对本市被考核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出具是否监测合格的意见,以县(市、区)农业局名义报市农业局。 

(四)市农业局组织审核工作小组对被监测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考核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并按认定标准进行评分,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经市农业局行政会议审定通过为考核监测合格的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将在《梅州市农业信息网》、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或有异议经审查不成立的,市农业局将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审查确认后,由市人民政府发文公布,并在相关网站和市农业局政务公开栏上公布名单。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或“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匾。

【借鉴参考】: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对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次的考核监测评审制度。

(一)由区农业农村局下达考核监测评审通知;

(二)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备齐以下监测材料,报区农业农村局:

1﹒填写附表2《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

2﹒填写附表3《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表》;

3﹒所在镇(街道)或带动农户所在村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材料;

4﹒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总结材料。

(三)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对被考核监测的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评审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考核。

(四)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由区农业农村局将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审查确认后,取消其“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或“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培育对象”资格,收回证书和牌區。

第十三条【监测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市场监管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违反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法规,造成江河(溪、渠)、水库、山塘水质恶化或污染的;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六)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七)在提供有关材料中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管理的规定。

【条文依据】: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对未获得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的,取消其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违反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法规,造成江河(溪、渠)、水库、山塘水质恶化或污染的;破坏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六)市农业局、市财政局通过正式文件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

(七)在提供有关材料中存在严重的造假行为的;

(八)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借鉴参考】: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速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的;

(三)生产冒伪劣产品,经工商、质检等部门查实并给子处罚的;

(四)环保不达标,经环保部门查实并给子处罚的;

(五)农业部门要求企业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或提供材料存在严重造假行为的;

(六)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的。

第十四条【监测管理】 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县农业农村局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监测管理的规定。

【条文依据】: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十三条 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对其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管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局审核后,通报相关单位。

【借鉴参考】: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由市农业局审核小组审核确认后,通报有关单位。

第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县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时间的规定。

【条文依据】:

1、《梅州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借鉴参考】:

1、《梅江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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