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经公布,为便于理解政策和贯彻落实,现就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及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止城市噪声和大气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特发布本通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三、适用范围和期限
禁燃范围:东至广梅汕铁路(含黄屋坝)、西至汕梅高速公路、南至丰达路、北至汤坑镇段桥。本通告自2023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5日;在禁燃时间和禁燃范围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四、禁燃措施
通过宣传引导、巡查监管、压紧责任等措施全面落实各项禁放工作措施。
五、相关处罚
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民政、教育、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禁放区内的宣传工作,加强巡查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禁燃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