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参照《梅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县发展改革局牵头修订了《丰顺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修订《管理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目前,我县正在执行的《丰顺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丰府办〔2016〕58号)是2016年12 月颁布实施的。施行6年来,国家、省、市和县对储备粮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原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工作需要,为确保后续及时落实国家、省、市和县最新政策,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需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储备粮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
二、修订依据
根据2021年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粤府令第291号)和《梅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梅市府〔2022〕20号)等规章制度,结合新时期储备粮管理新要求和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8章,44条,分为总则、收储、销售和轮换、储存、动用、财务与统计、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则。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等。
(二)收储、销售和轮换。明确了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计划制定和下达、轮换方式、轮换年限和轮换费用等情况。
(三)储存。细化明确了县级储备粮储存管理要求。
(四)动用。明确了县级储备粮动用要求及程序。
(五)财务与统计。对县级储备粮管理费用的补贴内容和申请程序、粮食风险基金的支出、粮食储备贷款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六)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单位、检查制度和监督主体职责范围。
(七)法律责任。
(八)附则。
四、涉及主要部门和职责
县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贷款利息补贴、检验费用等,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丰顺县分行负责按照国家、省和县的有关规定,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足额发放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丰顺县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五、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及相关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2023年5月25日起施行。《关于印发丰顺县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丰府〔2016〕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