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发公告的原因
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函〔2016〕412号)要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规定全省范围内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按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的统一部署,我局将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进行明确。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九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明确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
三、本次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申报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年度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三)依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应在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前申报缴纳。
四、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