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解读

《丰顺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04-07 21:33:16   点击:- 【 字体: 】  

政策原文: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丰顺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一、《制度》制定的背景。2011年8月1日,国务院正式施行《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01号),并于2019年3月2日,2019年8月1日、2024年9月27日先后三次修订完善。《烈士褒扬条例》是烈士申报审核的国家层面的法规,是烈士申报审核的主要依据。201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2016年梅州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梅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2017年丰顺县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丰顺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2021年6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明确实施期限的决定》(粤府〔2021〕37号)明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5〕506号)实施期限为2023年6月30日。2023年因政府机构改革职能部门转变,梅州市人民政府重新修订了《梅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在此背景下,按照省市的要求,2025年我县制定了《丰顺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

  二、制定《制度》的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烈士褒扬条例》,规范我县烈士申报审核工作,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3〕114号)要求,目的在于建立科学、规范、完善的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落实依法行政,维护和保障烈士遗属的合法权益。

  三、《制度》制定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烈士褒扬条例》、《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梅市府办函〔2023〕114号)的有关精神。

  四、成立了丰顺县烈士评定联合审核工作小组。《制度》规定了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史志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分管领导为固定成员,广泛综合不同部门的意见,体现烈士申报审核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性。县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承担,各成员单位指定一个联络股(室)、一名联络工作人员,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五、明确了烈士评定联合申报审核工作程序。《制度》中明确了烈士评定联合审核的工作程序:(一)初审;(二)复核;(三)联合审核。根据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以人为本、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度》细化明确了烈士评定申报审核的机关和程序。

  六、烈士评定工作实行问责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烈士评定申报审核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伪造证明材料、出具虚假死难情节证明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体现了烈士申报审核制度的严肃性。

  相关导读:关于印发《丰顺县烈士评定申报审核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