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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条文解读(三)

来源:梅州日报   2017-03-30 00:00:00   点击:- 【 字体: 】  

第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确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要野外用火的,应当向用火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批准。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野外用火的审批规定,对申请主体和审批主体均做出明确规定将有利于明确火源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应当在批准的时间和地点用火,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森林火险等级在三级以下;

(二)用火点周围开设十米以上宽的防火隔离带;

(三)按照实际需要派出森林消防队员或者护林员等监管人员,并配带扑火工具;

(四)用火后应当清理现场、熄灭余火;

(五)有相应的扑救山火应急预案;

(六)落实其他用火安全防范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对经审批的野外生产性用火安全进行监管的规定。经审批的野外生产性用火虽然是合法行为,但是同样存在很大的火灾风险。本条对此类用火行为进行列举式规定,能够最大程度有效引导安全用火、降低火灾隐患。

第十八条 在森林防火区进行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森林防火期内,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二)相关单位因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经批准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严格用火管理,防范森林火灾发生;

(三)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四)公路、铁路、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沿路、线和管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巡护检修,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解读:本条运用具体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在森林防火区进行特定作业时应当遵守的森林防火要求。

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并向社会公布。必要时,可以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并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生活用火严格管理。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高火险区划定、森林高火险期确定、颁布禁火令的规定。森林高火险期是指在持续干旱、大风等天气条件下,森林火灾的高发时段。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森林高火险区处于易发火灾、火势难控的状态,此时的火源管理工作必须采取比平时更加严格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防火检查及整改的规定。森林防火检查的常态化有助于及早发现并解决问题,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排查森林火灾隐患,对存在森林火灾隐患的有关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宣传和火源检查,并有权对携带的火源、易燃易爆物品集中保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解读:本条是关于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规定。本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重点林区的主要出入口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防火宣传和火源检查,使森林火源管理工作覆盖面广、灵活机动。

第二十二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市、县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森林防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工业园区等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监测火情动态,指导做好预防和扑救准备工作。

解读:本条是关于森林防火值班制度的规定。森林防火值班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及时、快速、妥善处理各种森林火灾重大事件的重要措施。规定在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的同时,对各级防火值班职责、任务和要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森林防火区的重点区域建设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和推广使用无人机、卫星遥感技术等对森林火源进行监测和巡查。

解读:本条是关于采用科技监测手段对森林火源进行监控、巡查的规定。使用新科技监测手段对森林火源进行监控或者巡查,具有及时性与全面性,能有效弥补人力巡山护林的局限性,是森林防火科技化进程的必然趋势。

第二十四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在森林防火区内用火、玩火。

解读:本条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单位和个人职责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林区玩火导致森林火灾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本条对监护单位和个人的职责义务作了强调性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禁止用火规定的;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三)经批准野外用火,但是未按照要求用火的。

解读: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火源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梅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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