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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森林火源管理条例》条文解读(四)

来源:梅州日报   2017-03-31 00:00:00   点击:- 【 字体: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解读: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火源管理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单位或者个人不服从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的法律责任规定。禁火令是指当森林防火区的火险等级达到4级以上或连续3天达到3级以上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实属必要的情况下发布的禁止一切用火的命令。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政府发布的有关禁止用火的决定、命令,并配合政府依法采取措施。本条对违反禁火令或不配合禁火措施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签订责任书而未签订责任书的;

(二)未履行野外用火管理职责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五)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解读:本条是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理规定。管好火源,一方面需要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另一方面也需要政府和监管部门发挥职能进行管控。按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部、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等,在火源管理过程中,都有相应的职责,如果未能履行好这些职责,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本条例具体实施时间的规定。

梅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梅州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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