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顺县“3·1”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1日凌晨3时许,汤西镇大罗村丰顺新区供水工程2号支洞在钻孔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1死2伤。
事故发生后,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梁玉辉同志为组长,由县府办、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建局、汤西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派驻组列席事故调查报告讨论。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1.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营业执照情况
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住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313号,法人代表:何远法,注册资本:贰仟零壹拾陆万叁仟元整,成立时间:2002年10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3MA62D3M767,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路面工程、城市道路照明工程、钢结构工程、环保工程、古建筑工程、隧道工程、桥梁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消防设施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输变电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登记机关: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
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编号:(川)JZ安许证字〔2005〕001536,主要负责人:何远法,单位地址:平昌县江口镇新平街东段313号,经济类型:集体企业,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3年2月12日,发证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3、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委任肖明刚(男,汉族,出生日期为1986年2月2日,住址:四川省平昌县白衣镇小阁村4组66号)为丰顺县新区供水工程(一期工程)EPC总承包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3月1日凌晨3点左右,曲别达立和工友曲别日者、介朵用古、吉面达者四人在工作面准备钻眼、安装钢管作业的时候,侧面一块大石头掉下来,砸在曲别日者身上,散落的石头也砸伤了曲别达立、介朵用古两人。
(二)应急救援情况
事情发生后,吉面达者赶紧跑出隧道口,告诉了现场管理员黄祖建。黄祖建询问得知隧道洞内有人被落石砸伤,于是立即跑进隧道洞中,黄祖建跑到工作面,看到一人被压在大石块下面,另外两人在工作面靠右侧石壁坐在地上,黄祖建立即搬动小块石头,随后多名工友赶到现场帮忙搬动大石块,将压在石下的曲别日者救出。凌晨3:37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肖明刚拨打120救援电话,同时用皮卡车将伤者送往医院,凌晨4:25皮卡车与县城赶来的120救护车在Y256乡道上相遇,医生对曲别日者进行检查,判定已无生命体征,将伤者曲别达立和介朵用古送往医院,经检查曲别达立脚部骨折,介朵用古面部擦伤。现场人员联系殡仪馆车辆将曲别日者送往县殡仪馆,并协助亲属妥善办理收殓手续。
(三)、善后处理情况
1、曲别日者,家属与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达成调解协议,220万元(人民币)赔偿金已经全额支付到位,遗体运往死者老家并于3月6日火化安葬。
2、曲别达立,左脚脚踝骨折,3月4日下午在丰顺县人民医院做手术,目前已经恢复。已达成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258000元(人民币),已返回四川老家。
3、介朵用古,面部擦伤,已经恢复。已达成补偿协议,补偿金额为8000元(人民币),已返回四川老家。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1、死者曲别日者,男,彝族,1979年1月1日出生,籍贯住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乡后池村横岩组3号。
2、伤者曲别达立,男,彝族,1996年1月15日出生,籍贯住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乡后池村横岩组25号。
3、伤者介朵用古,男,彝族,1992年1月2日出生,籍贯住址: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荣丁乡后池村杨家湾组234号。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为246.6万元(包括赔偿金、丧葬费、住院等费用)。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曲别达立和工友曲别日者、介朵用古、吉面达者在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对周边危险因素没有认真分析判断、未进行安全情况确认,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进行了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存在危险因素估计不足,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技术、管理措施不到位。
2、肖明刚: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存在危险因素估计不足,未能有效督促相关管理人员隐患排查到位,未能做足技术、管理防范措施。
3、曲别达立:安全生产知识不足,没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4、曲别日者:安全生产知识不足,没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5、介朵用古:安全生产知识不足,没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6、吉面达者:安全生产知识不足,没有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丰顺新区供水工程2号支洞“3·1”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丰顺县住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住建局领导班子有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有带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相对应部门开展了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形成了相应的工作台账,基本履职到位。
丰顺县汤西镇人民政府: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丰顺县汤西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有带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相对应部门开展了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形成了相应的工作台账,基本履职到位。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对作业人员管理不到位,未严格落实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存在危险因素估计不足,现场隐患排查不到位,技术、管理措施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丰顺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2、肖明刚: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对施工作业现场可能存在危险因素估计不足,未能有效督促相关管理人员隐患排查到位,未能做足技术、管理防范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且对事故存在迟报行为,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3、曲别日者:在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未对周边危险因素认真分析判断,进行安全情况确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建议不再追究有关责任。
4、曲别达立: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未对周边危险因素认真分析判断,进行安全情况确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5、介朵用古: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未对周边危险因素认真分析判断,进行安全情况确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6、吉面达者:未对作业环境进行风险评估、未对周边危险因素认真分析判断,进行安全情况确认的情况下进行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按内部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二)监管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建议
县住建局基本履职到位,建议依据《丰顺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由县住建局分管领导对具体业务股室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汤西镇政府基本履职到位,建议依据《丰顺县安全生产约谈办法》,由汤西镇分管领导对具体业务负责同志进行谈话提醒。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平昌县第三建筑工程公司:1、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2、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审查,确保持证上岗;杜绝以包代管,防范事故的发生。3、持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应并形成规范化工作档案,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二)建议县住建局要加强监督管理,汤西镇人民政府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日常巡查、检查,及时发现、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三)县安委办将事故情况通报全县,强化警示教育,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按照“属地管理”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要求,强化党委领导责任、政府监督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四)全县各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排查事故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