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以下事故,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局长,并按局长指示报省安全监管总局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通知值班领导、分管局领导和主办科室和应急中心领导、牵头的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所在地区级安全生产值班处置。
(一)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失踪,或者5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重伤事故(包括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下同);
(二)1000万元以上重大直接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突发事故;
(三)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1.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3.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的事故;
4.因生产安全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人员密集场所、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的事故;
5.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及干线道路等)的事故;
6.涉剧毒化学品泄漏或一般化学品起火爆炸、燃烧一时不能扑灭的事故;
7.其它较大涉险事故。
二、发生以下事故,值班员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和分管局领导,并按值班领导指示及时通报主办科室和应急中心领导、牵头的市安委员成员单位,通知所在地区级安全生产值班处置,同时,按局领导的指示立即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凡是有上级领导对该起事故有批示指示的,应立即报告局长,并报告值班领导和分管局领导。需向省安全监管局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一)对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失踪,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
(二)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突发事故。
(三)涉及危险化学品、城镇燃气等紧急疏散100人以上的事故,交通运输干线危险化品泄漏等涉险事故。
三、事故信息的收集。值班人员应多渠道、多方式向事故处置牵头的安委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地区、镇安全生产应急部门、区镇有关部门收集、汇总事故信息。
四、事故信息上报
事故信息上报分电话快报和书面报告,在工作时间由应急中心负责,非工作时间由值班人员负责。
(一)电话快报: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二)书面报送:
1.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