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三、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管理、国土空间规划行政事项的听证和行政复议。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和指导各镇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指导调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贯彻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县城乡更新和“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乡更新和“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重要地段和重要项目规划方案的编制、审查报批及实施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镇镇级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实施,依法审核有关镇级规划和村庄规划。负责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及批后跟踪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发规划许可证等。负责规划设计行业管理和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提出县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街、巷、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认定违法建设等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全县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实施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以及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一)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县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地理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地理信息违法案件,指导乡镇开展有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五)承办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行政审批工作、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全县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综治、保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宣传、精神文明建设、年鉴、方志编撰、政府采购及后勤保障等工作。承担组织编制县自然资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信息化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领域课题调研、日常综合性文件和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财政拨付工作。负责国家和省市县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负责对局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负责管理局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二)政策法规股。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负责对本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行政处罚、规范性文件制订合法性审查。协调、指导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组织、指导自然资源听证、法律咨询及立法征询。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专项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全县水、森林、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县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指导各镇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和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登记资料。指导调处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五)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开发利用股。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指导全县土地储备工作。指导全县并负责全县范围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工作。负责全县范围内临时用地的审批、报备工作。指导全县设施农用地备案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的相关工作。拟订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参与建设交易平台,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实施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全县城乡更新和“三旧”改造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县本级范围内城乡更新和“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的审查、上报审批和方案批准后的项目用地出让等工作。指导各镇开展城乡更新和“三旧”改造工作。负责审核全县“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工作。配合完成“三旧”改造项目相关用地报批工作。负责对城乡更新和“三旧”改造项目土地供应后的动态监测工作。指导全县并承担全县范围内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
(六)国土空间规划股。贯彻执行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组织、监督实施。负责组织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编制、评审和报批工作。负责组织各类相关规划的修编和调整工作。参与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重要地段和重要项目的前期研究及规划方案的编制、审查、评审和报批工作。配合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负责规划设计资质管理工作。指导绿道规划建设管理,统筹协调推进南粤古驿道修复和活化利用。承担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各镇国土空间规划、镇级规划和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七)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和贯彻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核和预审。负责县本级用地报批组卷工作,承担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县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土地征收公告并报县政府审批。负责发布集体土地补偿标准和征地补偿标准区域性调整工作。拟订开展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关规范并组织实施。
(八)规划建设股。负责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选址和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核发规划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验线、批后跟踪监督管理、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审核城乡景观风貌建筑外立面。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县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道路、街、巷、市政交通设施名称的命名、更名申请。参与对县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认定。参与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工作。指导各镇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九)耕地保护监督与生态修复股。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规定,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贯彻执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修复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各镇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十)地质与矿产资源管理股。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市、县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相关警报和公报。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产资源规划。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负责提出探矿权核查意见。负责重要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管理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审批相关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股。拟订全县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实施测绘行业管理政策,监督管理测绘活动、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组织实施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措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审核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协同拟订界线标准样图。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十二)执法股。负责监督检查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并严格执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规定。负责查处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参与对县本级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自然资源信访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查处违反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上级交办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十三)人事股。承担局机关和指导下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组织、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行业相关的职称改革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承担局机关党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我部门没有下属单位,按照部门决算编报要求,单独编制本部门决算。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的总收支和年末结转结余情况。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明细情况。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及结转结余情况。
本表本年度无发生额。
注:本表反映部门本年度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预决算情况。其中,预算数为“三公”经费全年预算数,反映按规定程序调整后的预算数;决算数是包括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转资金安排的实际支出。
(一)年度收入总体情况
丰顺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度总收入27,042.58万元,其中本年收入26,924.6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837.7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324.71万元,增长29.4%。主要变动情况:本年度我单位新增丰顺县废弃稀土瓷土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项目资金约1400万元。
2.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025.91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4,770.01万元,增长236.1%。主要变动情况:一是本年度我单位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资金约9000万元,二是本年度我单位新增梅州市丰顺县垦造水田项目资金6000万元。
8.其他收入60.95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6.86万元,增长38.2%。主要变动情况:本年度我单位收到丰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付还局垫付2021年7-12月养老保险职业年金及四险费用。。
(二)年度支出总体情况
丰顺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度总支出27,042.58万元,其中本年支出26,994.83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基本支出2,186.81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443.60万元,增长25.4%。主要变动情况:本年度人员工资及社会保险等较去年有所增加,所以基本支出有所增长。。
2.项目支出24,808.02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5,053.97万元,增长154.3%。主要变动情况:本年度我单位新增丰顺县废弃稀土瓷土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项目资金约1400.00万元,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资金约9000.00万元及梅州市丰顺县垦造水田项目资金6000.00万元。
丰顺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度财政拨款收入合计26,863.6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5,837.77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324.71万元,增长29.4%;主要变动情况:本年度我单位新增丰顺县废弃稀土瓷土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项目资金约1400.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1,025.91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4,770.01万元,增长236.1%;主要变动情况:一是本年度我单位新增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资金约9000.00万元,二是本年度我单位新增梅州市丰顺县垦造水田项目资金600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收入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万元,无增长;主要变动情况:与上年决算数持平。
丰顺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合计26,883.9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858.06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3,075.04万元,增长110.5%;主要变动情况:本年度我单位申请追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金额约3000.00万元,主要是丰顺县废弃稀土瓷土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程项目资金约1400.00万元及地质灾害防治经费约2000.00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1,025.91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减少5,174.09万元,下降19.8%;主要变动情况:本年度我单位拟征收土地资金实际支出比年初预算少约5000.00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0万元,比年初预算数增加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丰顺县自然资源局2022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为12.48万元,完成全年预算12.48万元的100%,比上年决算数减少4.56万元,下降26.8%。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基数为0,不可比),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9.13万元,完成预算9.13万元的100%,比上年决算数减少3.30万元,下降26.6%;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预算0万元的--%(基数为0,不可比),比上年决算数增加0万元,与上年决算数持平;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决算为9.13万元,完成预算9.13万元的100%,比上年决算数减少3.3万元,下降26.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3.36万元,完成预算3.36万元的100%,比上年决算数减少1.26万元,下降27.3%。
2022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等于预算数的主要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严格按照预算编制进行。
2022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小于上年决算数的主要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开支,全年实际支出比上年有所节约。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22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13万元,占73.1%;公务接待费支出3.36万元,占26.9%。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年使用财政拨款安排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9.13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数0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支出9.13万元,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辆,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活动及执法执勤。
3.公务接待费支出3.3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部门到我单位调研学习、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共接待国外、境外来访团组0个,来访外宾0人次;发生国内接待59次,接待人数共498人。主要包括上级部门到我单位调研学习及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的相关人员。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22年度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27.50万元,比上年决算数增加105.96万元,增长87.2%。主要增减变动情况是:本年度因统计口径改变,下属事业人员的公用经费统计为我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故比上年决算增加较多。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22年度本部门政府采购支出总额42.0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6.04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22.04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4.0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42.08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10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42.08万元,占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的100%;货物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货物支出金额的38.12%,工程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工程支出金额的52.38%,服务采购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占服务支出金额的9.51%。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3辆,其中,机要通信用车1辆、执法执勤用车2辆;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不含车辆)0台(套)。
(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根据财政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组织对2022年度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开展绩效自评,其中一级项目3个,二级项目7个,共涉及资金3600.19万元,占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95.1%;组织对2022年度0个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00万元,占政府性基金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0%;组织对2022年度0个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开展绩效自评,共涉及资金0.00万元,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项目支出总额的0.0%。
组织单位整体支出绩效自评(含下属单位0个),涉及一般公共预算支出5837.7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21,025.91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0.00万元。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无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从评价情况来看,绩效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达到良好的水平,基本完成绩效目标。
绩效自评结果。我单位今年开展了部门整体支出及丰顺县32处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项目绩效自评。
整体支出绩效自评综述:全年预算数26863.68万元,执行数26,883.97万元,完成预算的100.1%。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与效益主要是:我单位认真完成县委县政府布置安排的自然资源领域相关工作,为全县的经济发展贡献力量。绩效自评结果100分。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主要是项目资金拨付较慢。下一步改进措施主要是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丰顺县32处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工程项目绩效自评综述:全年预算数为200.16万元,执行数为196.35万元,完成预算的98.1%。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与效益主要是:项目支出基本在预算之内,成本合理。治理工程按时完成并已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完成进度、完成质量符合要求。发现的问题及原因主要是资金支付进度相对较慢。下一步改进措施主要是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并向政府申请专项资金完成该项目结算工作,核销该32处中小型地质灾害隐患点。
第四部分:名词解释
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
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非财政拨款结余弥补当年收支差额的金额。
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年末结转和结余:指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要延迟到以后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三公”经费:指部门(单位)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具体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具体包括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牌照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具体包括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具体包括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项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