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市府办〔2016〕20号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梅州市进一步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
《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中小企业局和市财政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9日
梅州市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
发展的若干意见
民营经济是推动梅州苏区加快振兴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大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办〔2016〕58号)要求,进一步加大支持我市民营经济发展力度,优化发展环境,完善体制机制,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民营经济发展,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创新财政支持方式
(一)优化财政扶持资源配置。2016—2020年,市财政在整合现有产业扶持资金的基础上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总额20亿元(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15亿元、补助奖励贴息类专项资金5亿元),用于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的扶持方式由单一的“补贴投入”改为“股权投资”为主、“补贴投入”为辅的方式,围绕投资拉动、产业引导、科技研发、创新创业、上市融资、品牌建设等重点领域,合理配置财政政策资源,制定科学可行的配套措施。(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二)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2016—2020年,市财政在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3亿元设立政策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通过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或吸引社会资本合作设立子基金模式、让利性股权投资模式加大对工业、农业、现代服务业、文化、旅游产业的关键领域以及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产业的投资。各县(市、区)可参照市的做法设立县级产业发展引导基金,加大对县域特色产业的扶持。(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全面提升产业政策精准度。根据不同产业、不同类型企业以及处于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实际,科学设置财政资金补助、奖励、贴息类项目,优化申报流程,确保政策资源能有效推动我市民营企业转型升级。2016—2020年,市财政每年安排补助、奖励、贴息类专项资金1亿元。(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质监局、市科技局、市金融工作局负责)
二、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四)鼓励民营企业扩产增效。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投资。鼓励和支持企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的项目增资扩产,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升效益。2016—2020年,每年在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安排不少于1亿元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总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让利性股权投资支持;对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类企业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总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让利性股权投资支持。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单一项目的股权投资总额原则上不高于1000万元,重大项目可一企一议。(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旅游局、市商务局负责)
(五)落实工业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政策。按照省、市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要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在本市内注册并取得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从完工下一年起连续三年内,按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实行以奖代补。市县财政将事后奖补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六)支持企业设备更新和机器人及智能设备应用。2016—2020年每年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对符合梅州市产业发展政策的机械装备、电子信息、食品饮料、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产业企业,以及其他传统产业重点企业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的,按其新设备购置额的20%以内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通过购买单体机器人或智能装备进行技术改造的,按购置机器人或智能装备实际投资额的30%以内给予奖补,单个项目奖补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七)支持“个转企”“小升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更名和房屋、设备等所有权更名时,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和限额以上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八)支持企业开放发展。2016—2020年,每年安排促进外经贸创新发展和转型升级专项资金1000万元,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国际品牌培育和科技兴贸力度,扩大进出口规模,提高吸收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发展。(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
(九)推进“互联网+”专项行动。提升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深入推进民营企业信息化进程。2016—2020年,每年安排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专项扶持资金500万元,支持企业“上网触电”,促进农电商、跨境电商做强做大,开展电商人才培训、电商大赛、电商展会等,促进食品农产品、陶瓷、电声、木制家具等优势产业与电商深度融合,完善仓储物流和信息技术等配套服务,加快建设电商示范基地。(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推进企业品牌建设。引导民营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提升企业知名度和产品附加值,实现从产品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鼓励和扶持民营企业申报注册国家及本区域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涉外商标、省名牌产品、原产地标志、中华老字号等丰富品牌内涵,不断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支持企业开展诚信管理体系(CMS)认证。对新获得国家、省、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十一)大力打造双创平台。支持创新工场、创客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小企业创业基地等新型众创空间发展,建设一批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2016—2020年,每年认定不超过10家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或改扩建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双创”基地,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其实际固定资产(不含土地)投资额30%的比例优先给予让利性股权投资支持,单一项目的股权投资总额不高于1500万元。(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负责)
(十二)举办创新创业大赛。2016—2020年,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组织举办全市创新创业大赛,充分挖掘和培育优秀创新创业人才与团队,树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营造创新创业氛围,释放创新创业主体活力。(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创业协会负责)
(十三)强化创业孵化服务。2016—2020年,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发行创业劵、创新劵等方式,对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市中小企业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创业协会负责)
(十四)搭建产融结合投资运作平台。支持工业、农业、文化、旅游、现代服务业等产业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入社会资本依法设立股权投资子基金,加大对市内民营企业的投资。支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子基金。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可按20%以内的比例阶段参股。2017年底前,在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中优先安排4000万元投入创业创新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让渡一定比例的投资收益,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创业创新企业或项目。(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工作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十五)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支持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及香港和境外上市融资,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融资。支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对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并取得中国证监委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500万元资助;对拟在香港和境外上市并取得审理回执,且企业主体、业务、资产、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后续投资、税收均在梅州境内的企业,给予300万元资助;对拟在新三板挂牌并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审理回执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资助。(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负责)
(十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深化“政银企”合作,完善信贷资金向实体经济融通机制,降低信贷中间环节费用。发挥货币政策工具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引导推动作用,推广应用人民银行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加大对企业贷款的贴息力度。积极发挥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企业贷款融资的增信支持作用。2016年、2017年在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中每年优先安排3000万元投入市中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壮大基金规模。2017年起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型企业支持的单笔贷款额度由不超过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2000万元。做实市促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加大对创业者和初创企业的融资增信支持,2017年底前,在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中优先安排2000万元投入促进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市中小企业局、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十七)推进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大力发展政策性融资担保,引导民营担保机构协同发展,形成结构合理、竞争有序、优势互补、功能完善的担保机构体系。放宽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业绩考核容忍度,支持担保机构加强管理,创新业务,提高担保能力,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担保的支持力度。(市金融工作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企信担保公司负责)
(十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推动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支持利用大数据以及各类信息资源,建立包括企业纳税信息、进销存信息、诚信经营信息等企业信用信息平台。鼓励各类平台畅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信用信息渠道,便于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评级及授信。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有效服务,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制定适合互联网类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创新融资方式,为企业融资提供便利。(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负责)
五、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十九)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2016—2020年,每年安排服务平台建设专项扶持资金1000万元,支持为主导产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包括企业技术研发中心、标准和认证平台、质量检验检测平台、行业技术服务平台、技术创新平台等。加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力度,提高对民营企业的技术、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市场开拓、信息咨询、创业和法律服务能力,完善市县两级中小微企业公益性服务机构。(市中小企业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编办负责)
(二十)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7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严格落实国家、省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措施和《梅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降成本行动计划(2016—2018年)》,全面实现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同时,进一步清理、减免市及市以下现有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清理、减免后保留的各级各部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编制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二十二)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优化社保险种结构,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降低企业社保缴费比例,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合并工作,下调职工医保单位平均费率、失业保险单位费率、工伤保险单位平均费率。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三)营造浓厚发展氛围。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促进政商关系“亲”“清”互动。大力提升企业家和员工整体素质,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素质人才。大力弘扬民营企业家精神,积极宣传民营经济发展先进典型,深入解读国家和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营造全社会崇商重企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市中小企业局、市工商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监察局负责)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四)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强化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主体责任,落实统筹、协调、指导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部门职责,及时研究部署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事项,协调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编办、市中小企业局负责)
(二十五)规范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市政府成立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基金管理决策机构。科学制定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明确投资方向、运作模式、管理机制及职责分工。子基金设立、投资、管理、退出等按市场规则运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投入的杠杆作用,尽可能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实现可循环、可放大、精准投的绩效预期。(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农业局、市旅游局负责)
(二十六)切实加强督查督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加强上下联动,做好沟通协调,完善配套支持政策措施,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地、各部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工作,列入市政府督办事项。(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市直相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2个月内,制订具体配套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凡以前市政府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