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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广州市住建委    2019-02-27 16:54:20   点击:- 【 字体: 】  

一、出台背景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是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热点、难点。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权和居住权,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今年,我市修订出台了《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优化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和各建设项目顺利开展。

  二、内容摘要

  文稿分为五章共四十六条,主要围绕征收原则、工作程序、补偿标准、具体实施等内容展开阐述。其中: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二)各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并公告。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三、政策亮点

  (一)从尊重立法公平原则出发,将搬迁时限奖励调整为“在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市场价格的15%以内”,给予同一时段内签约的被征收人每平方米同等价格的奖励。

  (二)新设征收安置房建设条款,规定市、区政府应多渠道建设、筹措征收安置房,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权益。

  (三)明确征收非住宅房屋应当支付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并细化搬迁费的具体内容,同时强调各区政府可制定非住宅房屋的奖励措施。

  四、名词解释

  房屋征收部门——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的单位。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产权不明确房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属产权不明确房屋:1.产权不明晰的;2.所有人死亡并且尚无法确定继承人的;3.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的。

  五、市、区房屋征收部门联系地址

  广州市: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越秀区德政北路486号之二

  越秀区:越秀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地址:越秀区万福路128号二楼

  海珠区:海珠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海珠区新港中路472号

  天河区:天河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地址:天河区瘦狗岭路565号天河区国规局305房

  白云区:白云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白云区白云大道南118号副楼4楼

  荔湾区:荔湾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荔湾区宝源路74号

  黄埔区:黄埔区住房和建设局

  地址:黄埔区丰乐中路94号建设大厦4楼房管科

  番禺区:番禺区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番禺区市桥街东兴路38号

  花都区:花都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花都区迎宾大道5号之一7楼

  南沙区:南沙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

  地址: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C栋三楼

  增城区:增城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办公室

  地址: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西路108号四、五楼

  从化区:从化区更新局

  地址:从化区街口街建设路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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