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罚字[2017]030号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合成塑料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第二区
法人代表:黄书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应提供的近5年经营记录簿及其他相关材料不完整,现场只提供了2016年和2017年的经营记录簿及2016年1月份、11月份两份监测报告,2017年4月份的1份监测报告。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壹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