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罚字[2017]038号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韩江水电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工程28、29区之C块市政大道千江广场综合楼6楼
法人代表:陈义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韩江东山(禾埕岗)水利枢纽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擅自投入使用。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