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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7]020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1-12 10:38:18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7]020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梅州市高超乐器制造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工业园229号之一

法人代表:刘旭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乐器制造项目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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