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罚字[2017]014号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汤坑镇兴达电声元件厂(陈晓腾)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坑镇城南原八达纸厂
负责人:陈晓腾(身份证号码:441423197802240032):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你厂的加工扬声器配件项目:未配套有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应当处以罚款的,按下列规定执行: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而投入生产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壹万贰仟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