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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7]023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1-12 10:39:44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7]023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东方金属连铸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西工业园

法人代表:徐位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堆放粉尘场地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完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贰万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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