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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7]013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1-12 10:34:51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7]013号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贤辉印花厂(林贤伟)

详细地址:埔寨镇工业园五里亭

负责人:林贤伟(身份证号码440527************):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你印花厂的印花项目:存贮洗板废水的地下池没有做好防渗漏措施。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八)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四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伍万元整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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