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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8]024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8-31 16:33:37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8]024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冯曙凡养猪场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坑镇新铜盘村

负责人:冯曙凡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你养猪场治污设施阳光棚不正常使用。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以上事实,有201882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猪场处伍仟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猪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猪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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