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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17]050号)

来源: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8-01-12 10:54:10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17]050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黄从学废品收购加工场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西镇工业园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检查,你废品收购加工场存在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含铜线路板废料的行为。以上事实,有20171031日《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销售收入单据为证。违反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采用严控废物名录规定的处理方式处理严控废物的单位,应当申请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处理严控废物。”的规定。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没有取得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或者不按照严控废物处理许可证的规定从事处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废品收购加工场处叁万零壹百贰十叁元柒分罚款。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废品收购加工场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废品收购加工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环境保护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

2017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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