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天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期六十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庄园路38号,邮编:514300;电话/传真:0753-6688519。
18号 关于梅州丰顺黄礤矿区建筑用凝灰岩矿山建设项目的审批意见.pdf
19号 关于丰顺宇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