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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丰环罚字[2020]001号)

来源:本网   2020-04-14 16:16:54   点击:- 【 字体: 】  




丰环罚字[2020]0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广东八乡山大峡谷旅游景区有限公司

详细地址:丰顺县八乡山镇小溪村

法定代表人:谢雪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开发的八乡山生态旅游项目存在主体已建成并投入营业使用,但配套环境保护措施未经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也未进行自主验收的情况。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1211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拍摄的照片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1.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代章)

2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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