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环罚字[2020]0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丰顺县新合喷涂厂
详细地址:丰顺县汤坑镇新田村大坝金田路老祠堂
法定代表人:陈金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9年10月21日对你厂废水总排放口进行了水样采集,由县监测站进行检测。监测报告显示,pH值为4.79mg/l,水样pH偏酸。以上事实,有丰顺县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12月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县监测站2019年10月29日签发的监测报告{(丰)环境监测(水)字(2019)第105号}为证。
你厂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农行信用合作联社梅州分行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或者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代章)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