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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环责改〔2020〕第022号)

来源:本网   2021-01-13 10:33:09   点击:- 【 字体: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丰环责改〔2020〕第022号

福清市三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祥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154902728J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龙山街道龙山路19号

2020年12月11日晚,我局接到丰顺县锦江美景城B区业主投诉反映三期72#~81#楼项目工地夜间施工,噪音扰民。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承建的丰顺县锦江美景城B区三期72#~81#楼项目工地有从事夜间施工的情况,该行为不属于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特殊情况且未取得相关部门的夜间施工许可或证明。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照片材料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在城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和抢险作业外,禁止夜间进行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浇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和为保证工程质量需要的冲孔、钻孔桩成型及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现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八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二十、二十一条规定,拒不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的建筑施工作业时间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如遇到确需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的,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建筑施工作业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附近居民。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行为,我局将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拒不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生态环境局或丰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

丰顺县环境保护局(代章)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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