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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丰罚〔2021〕03号)

来源:本网   2021-07-16 10:10:26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罚〔2021〕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顺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李铁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42345678865X7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进华路101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制度要求到丰顺县人民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在针对你医院《排污许可证》落实情况检查时发现:一是未按自行监测要求开展污水处理站周界的废气季度监测;二是未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上报2020年度执行报表。以上事实,有2021615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医院提供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和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一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上述行为二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要求,向审批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排放浓度、排放量等”的规定

我局于2021627日告知你医院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医院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医院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规定。

决定对你医院行为一作出处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决定对你医院行为二作出处壹万元整(¥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共计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医院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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