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丰罚〔2022〕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顺县新光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楚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6179393841
地址:丰顺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2区之一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6月28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噪声监测,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梅州市丰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你公司厂界布设四个监测点位进行噪声监测,监测结果表明:北面、东面和西面厂界噪声监测值均不能达到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不能达到要求;2、各类环境管理台账(包括污染物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危废管理台账等)不完善;3、按照环评文件中监测计划表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对废气和废水的监测频次为1次/年、厂界噪声的监测频次为1次/季度),你公司自2021年12月24日竣工验收后未开展生产期间的自行监测,缺少两个季度的噪声监测报告。以上事实,有梅州市丰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2年6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丰)环境监测(声)字(2022)第003号]、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一(噪声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上述行为二(环境管理台账不完善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防治污染设施的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保障其正常运行,并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的规定;上述行为三(未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一(噪声超标的环境违法行为)
作出处陆万元整(¥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广东省环境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二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2.27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二(管理台账不完善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陆元整(¥6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三十二条“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8.32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三(未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叁万元整(¥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项环境违法行为共计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