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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梅环丰罚〔2022〕02号)

来源:本网   2022-10-18 16:26:19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罚〔2022〕0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身份证号:441423198305******)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9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经营的猪油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猪油加工场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备案手续。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现场拍摄的影像等资料为证。

  你猪油加工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9日告知你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第三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3裁量标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处万贰仟元整(¥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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