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丰责〔2023〕02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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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第一分厂(以下简称“该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厂车间北面的3个清洗成品件水槽设有排放口,排放口下的地板沟槽连接至车间外部雨水沟,现场虽未排放,但可将水槽废水排至雨水沟最终排向外环境,通过核对排污许可证内容,该厂仅有一个生产废水排放口(位于自建的废水处理设施处),存在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不相符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生产车间内靠近北面的滚镀生产线旁有积液,存在跑冒滴漏的现象。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该厂车间北面3个清洗成品件水槽设置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内容规范废水排放方式,并对该厂车间跑冒滴漏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并在2023年3月20日前整改完毕。届时我局将会对该厂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我局将依法启用按日连续处罚措施。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江区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电话:2398329)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