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丰责〔2023〕05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丰顺县合兴新型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丰顺县汤西镇新岭村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丰顺县合兴新型建筑材料厂针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时检查发现: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需对废气(包括氮氧化物、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开展频次为1次/半年有效监测,对生活污水开展频次为1次/季有效监测,你厂均未开展2022年度有效废气、生活污水的自行监测,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
现责令你厂在今后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做好自行监测等各项工作。届时我局将会对你厂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如你厂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到位,我局将依法查处。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江区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电话:2398329)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