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丰查扣字〔2023〕01号
查封(扣押)决定书
丰顺新誉华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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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10日,我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你公司采样并委托广东朴华监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排放废水中的pH及总氰化物超标(执行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1597-2015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你公司排放超标废水行为可能造成周边环境受到严重污染。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丰顺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广东朴华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HTTS20230117)、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控制电箱及排放口予以查封。
查封期限为30日。如因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需要顺延期限的,或因情况复杂依法需要延长期限的,本单位将另行书面告知。在查封期限内,你公司不得销毁或转移,并不得擅自撕毁封条。
如你公司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江区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电话:2398329)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