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
    字体:
    对比度: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梅环丰解查(扣)字〔2023〕01号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来源:本网   2023-07-04 15:59:16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解查(扣)字〔2023〕01号

  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

  丰顺新誉华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53A3R***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工业园二区丰发大道117号

  我局于2023年3月14日依法对你公司厂区内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污水排放口和污水处理设施控制电箱实施了查封,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书》(梅环丰查扣字〔2023〕01号),期限为 2023年3月14日起至2023年4月13日止。后因你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存留生产废水未处置完毕,仍存在污染周边环境的风险,作出《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梅环丰查(扣)延〔2023〕01号),延长期限为2023年4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3日止。

  现因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扣押办法》第二十条第二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二)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的”的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决定解除查封(扣押)。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4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