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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环丰罚〔2023〕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2023-07-04 16:00:03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罚〔2023〕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顺新誉华电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53A3R***

  地址:丰顺县汤坑镇工业园二区丰发大道11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0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监测,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车间北面的3个清洗成品件水槽设有排放口,排放口下的地板沟槽连接至车间外部雨水沟,现场虽未排放,但可将水槽废水排至雨水沟最终排向外环境,通过核对排污许可证内容,该厂仅有一个生产废水排放口(位于自建的废水处理设施处),存在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方式不相符的环境违法行为;

  2、梅州市丰顺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广东朴华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排放废水中的pH 值及总氰化物均超过排放标准,其中pH值11.3(排放限值6~9)、总氰化物为3.2mg/L(排放限值0.2mg/L,超标15倍)(执行标准:《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1597-2015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表3)。

  以上事实,有梅州市丰顺生态环境监测站委托广东朴华监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3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PHTTS20230117)、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一(厂区车间北面3个清洗成品件水槽设置排放口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上述行为二(排放废水超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1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二十八点(§8.28裁量标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一(厂区车间北面3个清洗成品件水槽设置排放口的行为)作出处万元整(¥3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七点(§2.7.1裁量标准 :处27万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行为二(排放废水超标的行为)作出处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两项环境违法行为共计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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