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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环丰罚〔2023〕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2023-07-04 16:01:43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罚〔2023〕0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顺县合兴新型建筑材料厂: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0614816***

  地址:丰顺县汤西镇新岭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丰顺县合兴新型建筑材料厂针对《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进行时检查发现: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需对废气(包括氮氧化物、氟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开展频次为1次/半年有效监测,对生活污水开展频次为1次/季有效监测,你厂均未开展2022年度有效废气、生活污水的自行监测,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厂提供的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应当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3月24日告知你厂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厂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三十二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8.32裁量标准: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贰万元整(¥2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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