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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环丰罚〔2023〕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本网   2023-07-04 16:02:21   点击:- 【 字体: 】  

   梅环丰罚〔2023〕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丰顺县飞鹏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MA56HX2***

  地址:丰顺县潘田镇填江村板子埔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3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潘田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以上事实,有我局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4月18日告知你公司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你公司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我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八章第四十三点§8.34裁量标准,对应“限期内改正、处2万元以下罚款等裁量因子”的规定,考虑到你公司及时完成整改,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处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梅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帐号:9184020012509037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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