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环丰责〔2023〕06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丰顺县飞鹏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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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丰顺县潘田镇填江村板子埔
2023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潘田镇政府工作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编制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通过审批,但存在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项目擅自投入使用的情况。以上事实,有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和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规定。
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在完善环保手续前,项目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地址:梅江区梅江三路85号梅州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电话:2398329)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兴宁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30日